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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0号图形 箭嘴标志指示牌 本指示牌可连同第6号图形的标志使用,以显示泊车的限制对两个方向均适用。 第11号图形 不准泊车 本道路标记不论是否连同第6号图形使用,均是用作显示某段道路禁止停泊车辆。 第12号图形 不准泊车 本道路标记用作显示禁止停泊车辆在黄色影所示范围。 第13号图形 电单车泊车处 本道路标记用作显示仅供电单车使用的泊车处,但须受附近有关标志所显示有效条件(如有的话)所规限。 第14号图形 泊车处的道路标记 本道路标记用作显示车辆停泊的地方,但须受有效的条件(如有的话)所规限。 第15号图形 泊车处的道路标记 本道路标记用作显示车辆停泊的地方,但受附近有关标志所显示有效条件(如有的话)所规限。 第16号图形 特别车辆的停泊 本标志显示如与第14或15号图形的道路标记连同使用,此泊车处或泊车位仅供标志上所显示车辆使用。 可用不同字句以指明任何特定类型或种类的车辆。 第17号图形 时间指示牌 本字牌可与第1、2或3号图形连同使用,以说明在牌上所显示时间内必须将费用放入竖立在泊车位毗连的停车收费表。 为指明对此等泊车位生效的时段及收费制度,或为指明新设或附加电话号码,牌上字句可予更改。 (1991年第252号法律公告) 第18号图形 时间指示牌 本字牌可与第1、2或3号图形连同使用,以说明在牌上所显示时间内必须用泊车储值卡或认可卡操作竖立在泊车位毗连的停车收费表。 为指明对此等泊车位生效的时段及收费制度,或为指明新设或附加电话号码,牌上字句可予更改。 (1991年第25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45号法律公告) 第19号图形 凭票泊车 本字牌可与第1、2或3号图形连同使用,以说明必须购买展示用停车票以缴付费用,并须将停车票展示。 本字牌亦可单独使用,以显示任何竖有凭票泊车机的地方。 (1991年第252号法律公告) 第20号图形 辅助指示牌 本指示牌可连同第1及2号图形标志使用,以显示如连同第14或15号图形的道路标记使用时或连同第14及15号图形的道路标记使用时,此泊车处或泊车位仅供私家车停泊。 “私家车”及“Private cars”字样可因应获准在有关泊车处或泊车位停泊的指明车辆类型或种类而改变。 (1997年第38号法律公告) 第374C章 附表2 [第11条] 第1部 使用设有收费表泊车位的最高收费 项 收费 泊车器具 时段 1. $2.00 1/2小时停车收费表 每15分钟 2. $2.00 1小时停车收费表 每15分钟 3. $2.00 2小时停车收费表 每15分钟 第2部 使用凭票泊车车位的最高收费 项 收费 泊车器具 时段 1. $2.00 1/2小时凭票泊车机 每15分钟 2. $2.00 1小时凭票泊车机 每15分钟 3. $2.00 2小时凭票泊车机 每15分钟 (1991年第252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514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90号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号第41条) 第374C章 附表3使用停车场收费 [第20、21及22条] 1-5.(由1989年第304号法律公告废除) 5A.(由1988年第220号法律公告废除) 6.(1)凡车辆在指明时段内留在停车场,直至随后的指明时段开始之后才从停车场移走,若停留时段的任何小时或其中部分,有部分是在较早的指明时段内,而有部分是在较迟的指明时段内,倘收费表对该两段指明时段所列收费不同的话,须以较高收费为准。 (2)在第(1)节内,“指明时段”(specified period) 指适用于该停车场的收费表内所指明的停车场使用时段。 (1988年第220号法律公告) 7.发出任何停车场月票复本,收费$10。 8.使用停车场每次最低收费为1小时所适用的收费。 9.(1)如停车票遗失、毁灭或意外毁损,或由于任何理由以致不能交出,拟将汽 车从停车场移走的人须付补票费用,该费用按该车辆留在停车场内的时段所适用的时率收费计算。 (2)为施行第(1)节所提述计算收费的规定- (a)该车辆须当作从进入停车场的时间(按照停车场保留的票根所示)起,即留在该停车场内;或 (b)凡停车场备存登记册- (i)如在该时段开始时,该车辆的登记号码未有出现在登记册内,该车辆须当作从该时段开始时起,即留在该停车场内; (ii)如在该时段开始时,该车辆的登记号码在登记册内出现,但未有在紧接该时段前的另一时段开始时在登记册内出现,该车辆须当作从较早的段开始时起,即留在该停车场内;或 (iii)如在该时段开始时,及在紧接该时段前的一个或多个时段开始时,该车辆的登记号码在登记册内出现,该车辆须当作从在先前各时段中为首的一个时段之前的另一时段开始时起,即留在该停车场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