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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1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107章 电车条例

[接上页]

  (c)公司不得未经有关部门或人士同意,或以有关部门或人士批准的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将任何属于任何有关部门或人士的总管道或喉管、开关阀、虹吸管、插头、管道、电线、支柱、杆或器具或其他工程设施移走或移位,或作出任何事情以致阻碍用水、或煤气、电报、电话、电力照明或其他通讯进入或通过该等总管道或喉管、开关阀、虹吸管、插头、管道、电线、支柱、杆或器具,除非公司已先行在能使有关部门或人士的测量师或工程师合理地认为满意下(或如该测量师或工程师与公司之间意见不一致,则以署长或行政长官特别委任的其他适当人士所指示的方式),由公司自费建设和敷设可供使用的良好及足够的总管道、喉管、开关阀、虹吸管、插头、管道、电线、支柱、杆或器具或其他工程设施,以代替原有者,而该等总管道或喉管、开关阀、虹吸管、插头、管道、电线、支柱、杆或器具或其他工程设施是为使用水或煤气的供应或电报、电话、电力照明或其他通讯得以继续而属有需要或适当者,且其效能与计拟移走或移位的原有者相同; (由1910年第12号第2条修订;由1911年第50号修订;由1912年第1号附表修订;由1939年第33号附表修订;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d)根据本条须予作出的一切更改,在作出时须在情况许可下尽量减低对有关部门或人士造成不利或不便,并须在有关部门或人士或其测量师或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 (由1911年第50号修订;由1911年第51号修订;由1912年第1号附表修订;由1912年第2号附表修订;由1939年第33号附表修订)
  
  (e)公司不得在违反与用水、煤气或其他公司或电报有关的任何条例的条文下,敷设任何该等总管道或喉管、开关阀、虹吸管、插头、管道、电线、支柱、杆或器具; (由1911年第50号修订;由1912年第1号附表修订)
  
  (f)公司须补偿其对于属于有关部门或人士所拥有或由有关部门或人士所控制的财产所造成的一切损毁,并须十足补偿所有各方因上述财产受到任何干扰,或有关部门或人士用以供应用水、煤气或电力照明予任何人士的私用喉管或电线受到任何干扰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毁,除非有关损失或损毁是由于或因为有关部门或人士本身的过失、疏忽或不作为而促使或有助于作出、发生或造成者,则属例外; (由1911年第50号修订;由1912年第1号附表修订;由1939年第33号附表修订)
  
  (g)如公司因上述任何操作以致在任何总管道、喉管或电线内或经过该等总管道、喉管或电线的用水、煤气或电力照明的供应中断连续超过12小时时,则在该段供应中断的12小时期间届满后,可处罚款每日$100(不足1日亦作1日计算)。 (由1911年第30号第10条修订;由1939年第33号附表修订)
  
  第107章  第20条污水渠等的保护
  
  如电车轨道或与电车轨道相关的任何工程,对任何污水渠、排水渠、水道或隧道造成干扰,或在任何方面对香港的污水渠系统或排水渠系统造成影响,则除非公司事先向署长发出14天书面通知,表明有关施工的意向,并将所有必需的有关资料连同该通知书一并呈递,而署长已书面明示批准有关工程(或署长在上述通知及资料送达后14天内仍没有明示批准、不批准或作其他指示),否则公司不得开始动工建造有关电车轨道或工程设施;而公司在进行上述工程时,须遵从署长的指示,并须按照署长所规定的方式,藉新的、已更改或作为替代的工程设施,为上文提述的电车轨道所影响或由于电车轨道而受影响的污水渠、排水渠、水道、隧道、污水渠系统或排水渠系统提供适当保护,以免受损或阻碍,公司须使署长无须负责支付因此而引致的开支;所有有关工程须由署长或在署长的监督下进行,费用及开支则由公司支付;当任何新的、已更改或作为替代的工程设施由公司根据本条例完成或由公司支付费用或开支而完成,其后须如任何其他污水渠、排水渠、水道、隧道、污水渠系统或排水渠系统一样,完全受署长管制,并由其保养。
  
  (由1911年第50号修订;由1912年第1号附表修订;由1939年第33号附表修订)
  
  第107章  第21条政府电缆电线或电报电缆电线的保护
  
  如于现在或日后由政府部门或大东电报局有限公司在香港建造和操作,以作电报、电话或电力讯号通讯用途的电缆或电线,或与任何该等电缆接驳的架空或地下电线,或该等电缆或电线的护套、外封或支承物,因公司业务的建造工程或营运或因公司业务而引致的电解或其他因由而受到损害性的影响,则公司须支付为补救有损害性的影响而对该等电缆、电线、护套、外封或支承物所需作出的更改或增建的支出。就本条而言,如藉有关电缆或电线而进行的电报、电话或电力通讯,不论是否透过感应或其他方式而因为公司的任何作为或工程而受到任何形式的影响,则须当作受到损害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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