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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1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04章 渡轮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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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轮服务专营权
  
  (1)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向《公司条例》(第32章)所指的任何公司,或向《公司条例》(第32章)第IX或XI部所适用的任何公司,批予一项专营权,而该专营权授予权利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所指明的地点之间经营渡轮服务。
  
  (2)专营权可授予专营公司专有权利,经营专营服务。
  
  (3)专营权─
  
  (a)可在公开投标后批予,或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批予;
  
  (b)须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指明的条件规限,在不局限前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该等条件可包括关于码头的管理及商业发展、码头的租金和概括地维持适当而有效率的渡轮服务的条件;及
  
  (c)须受经不时修订的本条例文所规限。(4)在不损害本条例任何其他条文的原则下,专营权可在专营公司的书面同意下,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修改。
  
  (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第104章  第7条专营权的期间和专营权的延续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2号第3条
  
  (1)批予的专营权的首段期间不得超过15年,在计算专营期时,无须考虑对根据该专营权经营的专营服务所不时作出的任何更改。
  
  (2)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专营公司以书面提出请求后,如信纳该专营公司能维持适当而有效率的渡轮服务,和信纳延续其一项或多于一项专营服务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则可延续该专营权一段或多于一段不超过15年的期间,由批予延续的日期起计。 (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3)根据第(2)款提出的请求─
  
  (a)可在专营期内每5年期间内提出不多于一次,第一个5年期须视为由批予专营权的日期开始,而以后的5年期,则须视为由上一个5年期开始日期起计的五周年开始;及
  
  (b)在任何情况下可在不少于专营期届满前2年提出。
  
  第104章  第8条转让专营权的限制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2号第3条
  
  未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专营公司不得转让其专营权或其专营权的任何部分。
  
  (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第104章  第9条专营公司的董事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8号第2条;1999年第62号第3条
  
  除非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另予准许,否则专营权须有以下条件:专营公司的过半数董事须为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并须以董事身分积极参与专营公司的管理工作。
  
  (由1998年第28号第2条修订;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第104章  第10条行政长官可委任额外董事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2号第3条
  
  (1)尽管《公司条例》(第32章)或任何其他法律或任何文件另有任何条文,行政长官可委任不超过2人出任专营公司的额外董事,任期由行政长官指定;此外,尽管有任何如前述的条文,获如此委任的人除非由行政长官免任,否则不可被免任专营公司额外董事。 (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2)获如此委任为专营公司额外董事的人,须以代表政府的利益为主,而为此目的,他有权出席专营公司及专营公司董事局的会议,以及有权接触任何其他董事可得到的关于该专营公司事务的一切资料,和要求向他提供他所指明的关于该专营公司事务的资料;在不损害前述规定的原则但在不抵触第(3)款的条文下,为所有目的,该人须被视为犹如是在该专营公司的全体大会上被委任为该专营公司董事一样。
  
  (3)对于根据本条获委任为专营公司额外董事的人,专营公司不得就该人以额外董事身分执行职能而向他支付任何费用、经济酬赏或其他酬赏。
  
  第104章  第11条专营公司未经行政长官批准不得更改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2号第3条
  
  任何专营权须有以下条件:未得行政长官批准,专营公司不得准许更改其公司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
  
  (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第104章  第12条专营公司须维持适当服务
  
  第IV部
  
  专营服务的经营及控制
  
  (1)专营公司在专营期内任何时间,均须维持令署长满意的适当而有效率的渡轮服务。
  
  (2)在不损害第(1)款的概括性的原则下,专营公司除非提供其专营权或本条例所批准的每项服务,以及按照其专营权、本条例和任何根据其专营权或根据本条例或关于专营公司未来经营的根据第22条有效的任何计划所作的指示、说明或规定,维持和经营每项该等服务,否则不得为本条例的任何目的被视为维持适当而有效率的渡轮服务。
  
  第104章  第13条服务的更改和新服务的提供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2号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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