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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79764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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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页 第406章 电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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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根据第(1)款就补偿申索而针对政府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可追讨的补偿额须为在有关个案的一切情况下属公正和公平者,包括以下人士的行为及相对的应受责备程度─
  
  (a)电气产品的拥有人;
  
  (b)在该电气产品被检取时掌管或控制该电气产品的人;
  
  (c)(a)及(b)段指明的人的代理人;及
  
  (d)有关的公职人员及其他人。(3)除非─
  
  (a)(i)已根据第43条向上诉小组提出上诉;及
  
  (ii)上诉小组并没有确认署长根据第25(2)条检取电气产品的行动,并已命令署长退还所检取的电气产品;及(b)法律程序在该命令的日期后6个月内根据第(1)款就补偿申索提出,否则不得进行该等法律程序。
  
  (4)本条所订的补偿申索可─
  
  (a)在小额钱债审裁处提出,但所申索的数额须以该审裁处的最高司法管辖权为限;或
  
  (b)在区域法院提出,不论所申索的数额大小。 (由2000年第61号第3条修订)
  
  (由1997年第12号第5条增补)
  
  第406章  第26条进入处所及检查电气产品
  
  为执行第27条或为查明电气产品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署长可无须事先通知而在合理时间进入任何并非住宅的处所,以检查电气产品及检验其生产过程或程序(包括测试的安排)。
  
  (1990年制定。由2003年第14号第24条修订)
  
  第406章  第27条测试电气产品
  
  (1)凡署长有合理理由怀疑有违反本条例的事项,而该事项是与电气产品有关的,署长可将该电气产品从非住宅的处所移走,并予以保留以进行测试。 (由2003年第14号第24条修订)
  
  (2)署长对所保留的电气产品进行测试后,须将它退还拥有人或送回原来所在处所,并附上通知书说明该产品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由2003年第14号第24条修订)
  
  (3)如署长断定根据第(1)款进行测试的电气产品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而署长在退还该产品时通知拥有人须向政府缴付产品测试费,则该人须依照办理,该费用可作为民事债项由政府向该人追讨。
  
  (1990年制定)
  
  第406章  第28条获取资料的权力
  
  凡署长有合理理由怀疑有违反本条例的事项,而该事项是与电气产品有关的,可用通知书─
  
  (a)规定某人向他提供关于该产品的来源地及目的地的资料;及
  
  (b)规定经营业务或在业务中受雇的人,向他出示关于该产品的来源地及目的地的文件。
  
  (1990年制定)
  
  第406章  第29条有关电气产品的罪行
  
  (1)无论何人,不得供应以下电气产品─ (由1997年第12号第6条修订)
  
  (a)根据第25条受禁制的电气产品;或
  
  (b)未有按照关于电气产品安全的规例所规定获发给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电气产品。(2)无论何人,不得使用他明知根据第25条受禁制的电气产品。
  
  (3)在根据第(2)款提出的检控中,如证明被告人曾使用受禁制的电气产品,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已证明被告人明知该电气产品是受禁制的。
  
  第406章  第30条电业工程人员的注册
  
  第VII部
  
  电业工程人员及承办商
  
  电业工程人员
  
  (1)凡署长认为申请人依据有关注册规例而有资格从事某级别的电力工作,须将他注册为该级别工作的电业工程人员。
  
  (2)署长须发给注册证明书予注册电业工程人员,并在证明书上指明该工程人员有权从事的电力工作的级别,如署长认为适当,他并须指明─
  
  (a)该工程人员有权从事的某级别内电力工作的种类;或
  
  (b)该工程人员有权从事某级别内电力工作的电力装置种类或处所种类。 (由2003年第14号第24条修订)(3)注册电业工程人员除有权从事他所注册的某级别内电力工作外,亦有权从事署长在其注册证明书上指明的其他种类电力工作,或指明的任何种类电力装置或处所的电力工作。 (由2003年第14号第24条修订)
  
  (4)不论注册电业工程人员的注册期如何,署长可在他的注册证明书上指明,该工程人员只在指明期间有权从事某一或某类电力装置或某类处所的电力工作。 (由2003年第14号第24条修订)
  
  (5)任何人均可免费查阅电业工程人员注册纪录册。
  
  (6)注册电业工程人员在从事电力工作时须随身携备注册证明书,或在工作地点备有该证明书。
  
  (7)凡署长拒绝将申请人注册或将他的注册续期,他须通知申请人,并在通知书内说明拒绝的理由。
  
  (1990年制定)
  
  第406章  第31条有关电业工程人员的罪行
  
  (1)除第32条另有规定外,无论何人,不得亲自从事、提议亲自从事或承诺亲自从事任何电力工作,除非他是注册电业工程人员,而其证明书上指明他有权从事该项电力工作,则属例外。
  
  (2)无论何人─
  
  (a)如本身不是注册电业工程人员,不得藉广告宣传或其他方式显示自己为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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