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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命令任何人出席研讯及作证; (b)命令任何人出示文件;及 (c)授权任何人检查电力装置。(2)研讯结束后,纪律审裁小组可宽免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或注册电业承办商的罪责,或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的行动─ (a)谴责该工程人员或承办商; (b)处以罚款,工程人员最高罚$10000,承办商最高罚$100000; (c)取消或暂时中止该工程人员或承办商的注册; (d)在指明期间内,暂时中止该工程人员或承办商申请注册或续期注册的权利。(3)纪律审裁小组可发出它认为适当的命令,对根据本条进行研讯的费用、署长的有关费用、及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或承办商的费用的承担问题,作出裁决。 (4)纪律审裁小组须将它的决定及有关理由,通知该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或注册电业承办商。 (5)在第43(2)条所规定提交上诉通知书的期限届满时,如仍未有人向署长提交上诉通知书,则纪律审裁小组的决定在该期限届满时生效。 (6)在第43(2)条所规定提交上诉通知书的期限内,如有人向署长提交上诉通知书,但在上诉委员会开始聆讯前,上诉人放弃其上诉,则纪律审裁小组的决定,在署长接获放弃上诉通知书后翌日生效。 (7)根据本条判处的罚款,及根据本条裁定可收取或须承担的费用,可作为民事债项追讨。 (1990年制定) 第406章 第42条向署长上诉 第Ⅸ部 上诉 (1)任何人因供电商根据第13至18条作出的决定或行动感到受委屈,可向署长上诉。 (2)上诉人必须于接获供电商根据第(1)款所指条文而发出的通知书或有关理由后2星期内,向署长提交上诉通知书,说明事项要旨及上诉理由。 (3)除非署长另有决定,否则针对供电商根据第13、17或18条作出的决定或行动而根据本条提出的上诉,并不使供电商的决定或行动暂停执行。 (4)署长可发出通知书给任何人,规定他出席接受查问,并就根据本条提出的上诉提交有关文件及作证。 (5)署长可以─ (a)确认供电商的决定或行动; (b)作出供电商原可以作出的决定;或 (c)命令供电商为电力装置接驳或接回电力供应。(6)署长须将他的决定及有关理由,通知上诉人及供电商。 (1990年制定) 第406章 第43条向上诉小组上诉 (1)任何人因署长根据本条例所作的决定或行动,或因纪律审裁小组根据本条例所作的决定感到受委屈,可向根据第45条委出的上诉小组上诉。 (2)上诉人必须于署长作出决定或行动后4星期内,或于纪律审裁小组作出决定后4星期内,向署长提交上诉通知书,说明事项要旨及上诉理由。 (3)署长于接获上诉通知书后,必须将该通知书转交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4)除非署长另有决定,否则针对署长的决定而根据本条提出的上诉,并不使署长的决定暂停执行。 (1990年制定) 第406章 第44条上诉委员会 (1)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须委任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在委任时须遵照以下组别及各组人数的规定─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a)现时名列根据《工程师注册条例》(第409章)设置和备存的注册专业工程师注册纪录册电机工程界别下的人士不超过5名; (由1997年第12号第7条代替) (b)专上学院人士不超过5名; (c)供电业人士不超过5名; (d)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认为能代表注册电业承办商权益的团体的人士不超过5名;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e)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认为能代表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权益的团体的人士不超过5名;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f)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认为能代表制造、经营或验证电气产品人士权益的团体的人士不超过5名;及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g)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认为能代表工商业用途或家庭用途的电力装置拥有人的权益或电气产品拥有人权益或促进该等权益的团体的人士不超过5名。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2)公职人员不得获委任为上诉委员会成员。 (3)上诉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3年,任满后可再获委任。 第406章 第45条上诉小组 (1)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接获署长根据第43(3)条转交的上诉通知书后,必须于21天内委出上诉小组聆讯上诉;小组由公职人员一名及上诉委员会内每个组别各一名成员组成。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2)如上诉是反对纪律审裁小组的决定的,则曾作出该项决定的纪律审裁小组的成员,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不得委任他为上诉小组成员。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