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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第7条) [第1至7、30(1)((b)及(c)段除外)、33(1)(c)、(3)及(5)、34(1)、(4)及(7)、36及37条; 第38条 (但只限于在《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第442章)附表中新加入的第45项与劳工处处长根据第6条拒绝将任何人注册或根据该条将任何人在某些条件规限下注册的决定有关的范围内); 附表1及2] 2000年6月19日 2000年第131号法律公告 第8至29、30(1)(b)及(c)、(2)及(3)、31、32、33(1)(a)及(b)、(2)及(4)、34(2)、(3) 、(5)及(6)及35条; 第38条 (但只限于与该条在《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第442章)附表所加的第45项中的(b)及(c)段有关的范围内); 附表3; 附表4(第3部除外) } } } 2002年4月1日 2002年第21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9年第298号法律公告) 第59AF章 第1条生效日期 第I部 导言 本规例自劳工处处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第59AF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文本”(copy) 就任何文件而言,包括该文件的正本; “安全委员会”(safety committee) 指根据第10条设立的安全委员会; “安全查核”(safety review) 指任何具以下目的的安排─ (a)查核某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附表4指明的该制度所包含的元素)的效能;及 (b)考虑该制度在效能方面的改善;“安全查核员”(safety review officer) 指根据第19(1)(a)条获委任进行安全查核的人; “安全查核报告”(safety review report) 指安全查核员在完成安全查核后编制的报告; “安全管理”(safety management) 指与经营某工业经营有关连并关乎在该工业经营中的人员的安全的管理功能,包括─ (a)策划、发展、组织和实施安全政策;及 (b)衡量、审核或查核该等功能的执行;“安全管理制度”(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指提供工业经营中的安全管理的制度; “安全审核”(safety audit) 指任何具以下目的的安排─ (a)收集、评估和核证某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附表4指明的该制度所包含的元素)在效率、效能及可靠性方面的资料;及 (b)考虑对该制度的改善;“安全审核员”(safety auditor) 指进行或拟进行安全审核的人; “安全审核报告”(safety audit report) 指注册安全审核员在完成安全审核后编制的报告; “有关工业经营”(relevant industrial undertaking) 就附表3指明的东主或承建商而言,指该附表中就该东主或承建商(视属何情况而定)而指明的工业经营(不论如何措词); “建筑地盘”(construction site) 指进行建筑工程的地方,以及紧接该地方而用以贮存用于或拟用于建筑工程的物料或工业装置的附近范围; “指定经营”(designated undertaking) 指涉及以下任何活动的工业经营─ (a)电力的生产、变压及输送; (b)《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第2条所指的煤气或石油气的生产及输送;或 (c)货柜处理作业;“纪律审裁委员会”(disciplinary board) 指根据第27(1)条委出的纪律审裁委员会; “纪律审裁委员团”(disciplinary board panel) 指根据第26(1)条委出的纪律审裁委员团; “计划”(scheme) 指将任何人训练为安全审核员的计划; “计划营办人”(scheme operator) 指营办或拟营办某项计划的人; “船厂”(shipyard) 指任何进行建造、重建、维修、修理、重装、终饰或拆毁船舶或船只(浮于水上的船舶或船只除外)的露天工场或干坞(包括其场地范围); “注册”(registered) 指根据第6(1)条注册为安全审核员或计划营办人; “注册人士”(registered person) 指注册安全审核员或注册计划营办人; “注册安全审核员”(registered safety auditor) 指注册为安全审核员的人; “注册计划营办人”(registered scheme operator) 指注册为计划营办人的人。 (2)除第16(4)条另有规定外,第IV部提述的注册安全审核员,并不包括根据本规例被暂时吊销注册的注册安全审核员。 (3)为免生疑问,现宣布─ (a)某东主或承建商已就附表3第1、2、3或4部指明的某有关工业经营遵从第8条第(1)、(2)、(3)或(4)款的规定,不得视为他已就该附表中同一部或另一部指明的其他有关工业经营遵从该款或该条中另一款的规定; (b)凡某东主或承建商根据本规例规定须就有关工业经营发展、实施和维持一个包含附表4指明的1项或多于1项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该规定并不要求该制度包含尚未开始生效的条文中所载的任何元素。 第59AF章 第3条注册纪录册 第II部 注册为安全审核员或计划营办人 (1)处长须设置和备存一份由2个部分组成的注册纪录册,并须安排─ (a)在第1部之内,载录所有注册为安全审核员的人的姓名及地址的详情以及他认为适当的其他事宜(如有的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