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279D章 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

[接上页]

  (d)记入收支帐目中贷方的任何款额,即转入股息不敷帐目中借方的款额,亦即保证股息结存后未能以收支帐目支付的不敷之数而由政府根据第(2)款以贷款形式承担的款额。(2)如于任何一年,保证股息未能以第(1)(a)、(1)(b)及(1)(c)款下的款额支付,则财政司司长可指示由政府一般收入拨出一笔足以抵消第(1)(d)款所述的股息不敷帐目中借方的款项,付入基金,而在本规则中,该笔款项称为政府贷款。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3)根据第(2)款作出的政府贷款并不向基金计算利息,而是作为储备金的一项押记。
  
  (4)根据第(2)款作出的政府贷款须按财政司司长决定的时间及分期付款额从基金拨款清还。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5)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经行政长官批准后,可在其周年大会宣布给予附加股息,按每名供款人的帐目在该大会前最后一个8月31日的结存的某个百分率计算,记入该供款人帐目的贷方,而款项则由第11(4)条所述的超出额拨付。 (2000年第55号第3条)
  
  (6)如有根据第(2)款作出的任何政府贷款尚未清还,则不得宣布给予附加股息。
  
  (7)在本条中,“股息不敷帐目”(dividend deficiency account) 指保证股息结存后未能以收支帐目支付的不敷之数,且记入储备金借方的帐目。
  
  (1982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第279D章 第13条利益
  
  (1)每当任何供款人因以下任何理由而停止受雇为津贴学校或直资学校(视属何情况而定)教员时─ (2000年第79号法律公告)
  
  (a)供款人已有10年供款无间年资─
  
  (i)他被迫令退休、解雇、或终止合约(不论合约是否完成),而并非因专业方面行为不当或因被定罪而被迫令退休、解雇或终止合约者;或
  
  (ii)他自愿退休、辞职、或终止合约(不论合约是否完成),而并非为避免因专业方面行为不当或因被定罪而被迫令退休、解雇或终止合约以致自愿退休、辞职、或终止合约者;(b)以健康欠佳为理由,该理由须经(如有关的供款人受雇于津贴学校)政府医事委员会或(如有关的供款人受雇于直资学校)《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第2条所指的注册医生证明为构成终止其雇用的合理理由; (2000年第79号法律公告)
  
  (c)(就津贴学校而言)有关的学校不再是津贴学校; (2000年第79号法律公告)
  
  (ca)(就直资学校而言)有关的学校不再是直资学校,但如该学校转为津贴学校,则作别论; (2000年第79号法律公告)
  
  (d)去世,则除第(3)款、第7A、13A及15条另有规定外,其帐目即告终结,而在其停止雇用之日其帐目的贷方余额的款额,包括所有政府赠款及直资学校赠款(如有的话)以及截至并包括该日的所有已宣布的股息,均须按照第14条支付给该供款人或其遗产代理人。 (1995年第260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79号法律公告)
  
  (2)在不影响第(1)(b)、(c)、(ca)及(d)款的原则下,每当任何供款人的供款无间年资足5年但未足10年,并因以下任何理由停止受雇为津贴学校或直资学校(视属何情况而定)教员时─ (2000年第79号法律公告)
  
  (a)他被迫令退休、解雇、或终止合约(不论合约是否完成),而并非因专业方面行为不当或因被定罪而被迫令退休、解雇或终止合约者;或
  
  (b)他自愿退休、辞职、或终止合约(不论合约是否完成),而并非为避免因专业方面行为不当或因被定罪而被迫令退休、解雇或终止合约以致自愿退休、辞职、或终止合约者,则除第(3)款及第15条另有规定外,其帐目即告终结,而该教员作为供款人按照第14条应获付给的款额,须为一笔相等于截至他停止受雇之日为止所作供款及就该笔供款宣布的所有股息,另加相等于所有政府赠款、直资学校赠款(如有的话)及就该等赠款宣布的股息的总和的下述百分率─ (2000年第79号法律公告)
  
  (i)如供款人的供款无间年资未足6年,则政府赠款为百分之五十;
  
  (ii)如供款人的供款无间年资足6年但未足7年,则为百分之六十;
  
  (iii)如供款人的供款无间年资足7年但未足8年,则为百分之七十;
  
  (iv)如供款人的供款无间年资足8年但未足9年,则为百分之八十;
  
  (v)如供款人的供款无间年资足9年但未足10年,则为百分之九十。 (1982年第240号法律公告)(2A)在不影响第(1)(b)、(c)、(ca)及(d)款的原则下,每当任何供款人于以下情况停止受雇为津贴学校或直资学校(视属何情况而定)教员时─ (2000年第79号法律公告)
  
  (a)供款人已有未足5年供款无间年资;或
  
  (b)因以下任何理由(不论供款无间年资的长短),即─
  
  (i)因专业方面行为不当或因被定罪而被迫令退休、解雇、或终止合约(不论合约是否完成);或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