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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将其帐目按照第13条条文终结,并按照第14条条文收取付款;或 (b)将其帐目按照第13(3)条条文保留;或 (c)将其帐目转拨入补助学校公积金。(2)受雇于任何补助学校或直资学校的供款教员如被终止雇用,而其在补助学校公积金的帐目被转拨入津贴学校公积金,则司库须以该教员的姓名在津贴学校公积金内开设一个供款人帐目,并将如此转拨入的帐目记入该供款人帐目的贷方;此后在所有各方面而言,该教员须被当作是津贴学校公积金的供款人,由其按《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第279章,附属法例C)所指的供款无间年资开始日期起生效。 (2A)如受雇于任何津贴学校或直资学校的供款人终止受雇于该学校,并开始受雇于另一间属津贴学校的学校,而其教学服务并无中断,或虽有中断,但该中断已经常任秘书长批准,则该供款人可选择─ (2003年第3号第17条) (a)将其帐目按照第13条终结,并按照第14条收取付款;或 (b)继续按照本规则向基金供款,而不将其帐目终结。 (2000年第79号法律公告)(3)(由2000年第79号法律公告废除) (2000年第79号法律公告) 第279D章 第16条帐目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5号第3条 (1)司库在库务署署长规定的人选协助下,须安排为基金的所有往来帐项备存妥善帐目,包括每名供款人须有个别的帐目,并须安排就每年截至8月31日止的12个月期间拟备基金的帐目报表,包括收支帐目及资产负债表,而收支帐目及资产负债表均须由主席与司库签署。 (2)基金的帐目及经签署的帐目报表须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核数师审计,并由其加以证明,如他认为适合,可拟备报告另作说明。 (2000年第55号第3条) (3)一份经签署及审计的帐目报表,连同核数师的报告(如有的话),须在该报表所关乎的期间完结后紧随的委员会周年大会上提交委员会省览,之后并须呈交教育统筹局局长。 (1976年第226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11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第279D章 第17条基金运作报告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5号第3条 即使第16条另有规定,但每当行政长官要求时,委员会须经由政务司司长而向行政长官呈交一份基金运作报告及一份经审计的基金帐目报表。 (1976年第226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55号第3条) 第279D章 第18条对争议的裁定 在本规则下产生的任何争议须由委员会裁定∶ 但任何人如认为本身因委员会的任何决定而感到受屈,则可于获通知有关该项决定后28天内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1994年第6号第5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