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1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第279A章 教育规例

[接上页]

  (1) 香港中学会考证书英国语文(课程乙)成绩达E级或以上; (2004年第1号第18条)
  
  (2) 香港英文中学会考、香港中文中学会考或香港中学会考英文科成绩合格;或
  
  (3) 英文知识达常任秘书长认为相等于香港中学会考证书英国语文(课程乙)成绩达E级程度。 (2003年第3号第14条;2004年第1号第18条)
  
  第IV部
  
  [第70A条]
  
  获准许向接受幼儿或幼稚园
  
  教育的学生教学的准用
  
  教员的资格
  
  (2004年第1号第18条)
  
  (1) 香港教育署向已完成认可训练课程的教员发出的“合格助理幼稚园教师”资格证书,并且有认可的教学经验;
  
  (2) 持有一张或两张香港中学会考证书,总共有5个不同科目(其中包括英国语文(课程甲或乙)及中国语文)成绩达E级或以上;或 (2004年第1号第18条)
  
  (3) 常任秘书长认为与第(1)或(2)段所指明资格相等的任何其他教育训练或实习经验。 (2003年第3号第14条)
  
  就本部而言,“认可”(approved) 指获常任秘书长认可。 (2003年第3号第14条)
  
  (1990年第268号法律公告)
  
  第279A章 附表3(由2001年第8号第29条废除)
  
  第279A章 附表4向上诉委员会上诉
  
  [第104条]
  
  第I部
  
  常规及程序
  
  1.常任秘书长如行使列表第1栏所指明条文赋予他的任何权力而作出一项决定(不论作书面指示或达成某项意见),须向列表第2栏就该条文而指明的人送达书面通知,说明该项决定及决定理由,并须向该人提供本条例第V部及本附表文本各一份。 (2003年第3号第14条)
  
  列表
  
  第1栏
  
  第2栏
  
  第92(8)条
  
  第96条 
  
  第98条 
  
  校监。
  
  学生的家长或(如学生已年满18岁)该学生。
  
  校监。
  
  2.本条例第V部的条文按本附表第II部所列加以修改后,适用于第1段所提述的常任秘书长的决定,并在与该决定有关方面适用。 (2003年第3号第14条)
  
  3.在本附表内,“家长”(parent) 包括有关学生的监护人及实际监管该学生的人。
  
  第II部
  
  对本条例第V部作出的修改
  
  条次
  
  修改
  
  第59(1)条
  
  第59(5)条
  
  第59(6)(a)条
  
  第60条 
  
  第61(1)条
  
  第62(2)、(7)及(8)条
  
  第65条 
  
  第66条 
  
  以“部及《教育规例》(第279章,附属法例A)附表4”代替“部”。
  
  略去。
  
  以“部及《教育规例》(第279章,附属法例A)附表4”代替“部”
  
  略去。
  
  以“《教育规例》(第279章,附属法例A)附表4第1段”代替“第60(1)条”。
  
  以“《教育规例》(第279章,附属法例A)附表4第1段”代替所有“第60(1)条”出现之处。
  
  略去。
  
  略去。
  
  (1990年第268号法律公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