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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在该校舍的天台进行。 第279A章 第14条课室内家具的限制 除经常任秘书长准许外,任何该等校舍的课室,除最低层者外,不得存放桌、台、椅及黑板以外的任何家具,除非校舍各层地板的负荷量,已加强至屋宇署署长信纳为可承受该等家具以外的任何其他家具的重量。 (1982年第76号法律公告;1986年第94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291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3号第13条) 第279A章 第15条房产的定期视察 (1)任何该等学校的校监须安排获授权人士视察房产,以决定房产的结构是否稳妥,如房产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则须每隔不超过3年检查一次,如楼宇设置木地板,则须每隔不超过12个月检查一次。 (2)(a)获授权人士根据第(1)款进行视察后,如信纳该房产结构稳妥,则须向该校校监交付证明书,述明其所信纳之事。 (b)校监须将该证明书交付常任秘书长。 (2003年第3号第14条)(3)获授权人士进行上述视察后,如不信纳该房产结构稳妥,则须以书面将该事实报告常任秘书长,并须将此事通知该校校监。 (2003年第3号第14条) (1990年第47号第12条) 第279A章 第16条天台操场的批准 第IV部 天台操场 未经常任秘书长以书面批准,任何天台、走廊或露台不得作体育或康乐用途。 (2003年第3号第14条) 第279A章 第17条结构规定 (1)天台操场须符合以下的结构规定─ (a)该天台须位于以钢筋混凝土建造的房产; (b)须最少有2道适当的楼梯,由天台通往地面合适的露天地方,每道楼梯最少阔1.05米,并在左右两边均设有连贯的扶手; (c)每道楼梯顶部须有梯台通往天台,每个梯台的阔度与楼梯的阔度相同,而深度则最少为1.5米; (d)环绕操场的外墙须一直向上伸延,形成高度不少于1.1米的护墙围绕操场。该护墙之上须有连贯的铁链或类似的金属栏固定装设在护墙向内的垂直面或向上平面的最内边缘。护墙连金属栏的总高度不得少于2.5米,而金属栏须以紧急时可让消防人员易于通往操场的方式装设。 (1977年第62号法律公告)(2)任何天台、走廊或露台不得当作为适合该用途。除非有获授权人士签发稳固证明书证明某天台适合作操场用途,则该天台可当作为适合该用途;而该证明书须指明容许在同一时间使用该操场的学生人数最高限额。 (1993年第466号法律公告) 第279A章 第18条使用天台操场的学生须受到监管 除非在教员的直接监管下,否则不得容许学生置身于任何天台操场、走廊或露台。 第279A章 第19条容许置身于天台操场的学生人数 (1)在一名教员掌管下,同一时间置身于任何天台操场的学生不得超过60人。 (2)容许同一时间置身于任何天台操场、走廊或露台的学生总数,以每2平方米表面积不超过一人为限。 (1977年第62号法律公告) (3)学校督学检查获授权人士证明书后所发的证明书,须在校舍的显眼处展示;而有关的获授权人士证明书是述明容许置身于任何获批准的天台操场、走廊或露台的学生人数最高限额。 (1993年第466号法律公告) 第279A章 第20条天台操场上活动的限制 如任何天台操场、走廊或露台的用途违反本规例,常任秘书长可向校监发出书面通知,禁止将该等场地作如此用途,直至常任秘书长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时间为止。 (2003年第3号第14条) 第279A章 第21条安全措施 第V部 学校工场及科学实验室 (1)校监须确保学校工场及科学实验室内采取一切所需的安全措施,并且须按照常任秘书长的规定修改或扩展该等措施。 (2003年第3号第14条) (2)校监及校长须确保,除由负责的教员对工具的使用或机械的操作或科学实验的进行给予教导外,其他人不得给予此方面的教导。 第279A章 第22条同意作装设 除按照常任秘书长的书面同意进行外,不得在学校工场装设或使用机器或机床。 (2003年第3号第14条) 第279A章 第22A条掌管工场的教员的委任 每间学校的校长须委任一名教员,掌管校内所有装设或使用任何机器或机械工具的工场。 (1982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第279A章 第22B条掌管工场的教员的职责 在不影响第21条的原则下,根据第22A条获委任的教员须负责确保他获委任掌管的每间工场均采取一切所需的安全措施。 (1982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第279A章 第23条设计图 如欲在学校工场装设任何机器或机械工具,有关的校监须向常任秘书长呈交建议的工场设计图。 (2003年第3号第14条) 第279A章 第24条学生人数的限制 常任秘书长可限制在同一时间于任何学校工场或科学实验室内接受授课的学生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