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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1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第279A章 教育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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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除学校的注册名称外,不得─
  
  (a)在校舍展示其他名称;或
  
  (b)由学校使用其他名称,作为该学校的名称。
  
  第279A章 第85条学校进出处上锁的限制
  
  除非获得常任秘书长准许,否则当校舍内仍有不在校舍留宿的学生时,校舍的进出处在任何时间均不得上锁。
  
  (2003年第3号第14条)
  
  第279A章 第86条房间的识别
  
  每间课室的入口处须有一牌匾或告示牌,标明用以识别该房间的号码或字母。
  
  第279A章 第87条学生人数的最高限额
  
  (1)常任秘书长可指明每间课室可容纳的学生人数的最高限额。 (2001年第8号第25条;2003年第3号第14条)
  
  (2)每间课室内须在显眼处一直展示一张告示,列明该课室获准容纳的学生人数最高限额,并不得准许该课室容纳超逾该最高限额的学生。 (2001年第8号第25条)
  
  第279A章 第88条每班学生人数
  
  除非在特别情况下并获得常任秘书长准许,否则在─ (2003年第3号第14条)
  
  (aa)任何提供幼儿教育的学校,一名教员在同一时间教导学生不得超过20名; (1983年第192号法律公告)
  
  (a)任何提供幼稚园教育的学校,一名教员在同一时间教导学生不得超过30名;
  
  (b)任何提供全日制幼稚园教育的学校,一名教员在同一时间教导学生不得超过20名;
  
  (c)任何提供小学、中学或专上教育或任何其他教育课程的学校,一名教员在同一时间教导学生不得超过45名。
  
  (1982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第279A章 第89条授课时间
  
  (1)除非经常任秘书长准许,否则任何学校均不得在下午9时30分后授课。 (1982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2)任何学校在常任秘书长以书面通知校监就该校而指明的时间内不得授课。
  
  (2003年第3号第14条)
  
  第279A章 第89A条幼儿学校的上课时间
  
  接受幼儿教育的学生前往为该目的而开设的学校上课,其上课时间的开始及结束均须为上课当日下午1时之前,或均在当日下午1时之后,而除此以外,不得在其他时间上课。
  
  (1983年第192号法律公告)
  
  第279A章 第90条点名册
  
  每一班级须按常任秘书长所批准的形式备存一本点名册。
  
  (2003年第3号第14条)
  
  第279A章 第91条设备及教育设施
  
  (1)所有学校均须设备足够的仪器、设备、教材及一般设施。
  
  (2)常任秘书长可向提供幼儿教育、幼稚园教育、小学、中学或专上教育或其他教育课程的任何学校的校监给予书面指示,指示该学校须按常任秘书长在该指示中所指明者而为该学校设置仪器、设备、教材或一般设施。 (1983年第192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3号第14条)
  
  (1982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第279A章 第92条课程纲要及时间表须经常任秘书长批准
  
  (1)(由1990年第268号法律公告废除)
  
  (2)每当常任秘书长要求时,学校的校监须向常任秘书长提交每一班级的授课课程纲要或常任秘书长所指明的任何其他文件,以待常任秘书长批准。 (2003年第3号第14条)
  
  (3)常任秘书长可向任何学校的校监给予书面指示,说明必须或不得将某授课范围纳入学校的课程纲要。 (2003年第3号第14条)
  
  (4)除非经常任秘书长以书面明文准许,否则禁止在学校进行军事训练。 (2003年第3号第14条)
  
  (5)-(7)(由1990年第268号法律公告废除)
  
  (8)常任秘书长可向任何学校的校监及校长给予书面指示,说明自该指示所指明的日期起,该指示中所指明的授课课程纲要或任何其他文件不得在该校的任何班级或在指示中所指明的该校某一班级作授课之用。 (2003年第3号第14条)
  
  (9)任何人不得使用有违根据第(8)款给予的指示的授课课程纲要或任何其他文件。 (1990年第268号法律公告)
  
  (10)常任秘书长可向任何学校的校监给予书面指示,就任何班级的上课时间表作指示,并可要求任何校监提交该等时间表待其批准。 (2003年第3号第14条)
  
  (11)(由1990年第268号法律公告废除)
  
  (12)学校上课时间如有任何改变,校监须通知常任秘书长。 (2003年第3号第14条)
  
  (1990年第268号法律公告)
  
  第279A章 第93条教员的训练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除非经行政长官以书面准许,否则任何学校不得为教员提供训练课程。 (2000年第55号第3条)
  
  (2)本条不适用于任何获常任秘书长以书面批准而为任教于该校或其他学校的检定教员或准用教员提供训练课程的学校。 (2003年第3号第14条)
  
  (1990年第268号法律公告)
  
  第279A章 第94条提供与学校及学生有关的资料
  
  每当常任秘书长要求时,校监须向常任秘书长提交常任秘书长所要求的关于该校或校内学生的资料。
  
  (2003年第3号第14条)
  
  第279A章 第95条非留宿学生
  
  (1)常任秘书长可指示,除在校舍留宿的学生外,任何学生不得在他指明的某段时间内留在校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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