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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1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172A章 公众娱乐场所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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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如该项反对其后没有被撤回,发牌当局不得给予该项同意;或
  
  (b)如该项反对其后被部分撤回,则发牌当局不得就没有被撤回的部分反对所关乎的任何改装或增设给予同意。 (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5)(a)除非获发牌当局的书面同意,否则任何人不得对发牌当局不时批准的在处所内的任何激光设备,进行不论属永久或临时的改装或增设。
  
  (b)在给予(a)段所述的同意时,发牌当局可就该项同意附以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如有的话)。
  
  (c)依据(b)段附以的条件须予遵从。
  
  (d)凡要求给予(a)段所述的同意,须将要求给予该项同意所关乎的改装或增设的全部细节及(如有需要)绘图,以一式两份的方式向发牌当局提交, (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6)在给予第(5)(a)款所述的同意前,发牌当局须向机电工程署署长谘询。 (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
  
  (7)凡机电工程署署长在根据第(6)款获谘询时,就给予第(5)(a)款所述的同意提出反对─
  
  (a)如该项反对其后没有被撤回,发牌当局不得给予该项同意;或
  
  (b)如该项反对其后被部分撤回,则发牌当局不得就没有被撤回的部分反对所关乎的任何改装或增设给予同意。 (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
  
  (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
  
  第172A章 第8条修葺通知
  
  凡拟进行修葺或重新装修而需使用有引起损伤、阻塞、火警或恐慌的危险的棚架、吊架或机械装置,并拟于该等棚架、吊架或机械装置在已装上或在使用中时,让公众入内,则须就此事以书面通知发牌当局。如发牌当局作出规定,有关的处所须关闭不准公众入内,直至工程完成和上述的棚架、吊架及机械装置撤去为止。
  
  (1963年第131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
  
  第172A章 第9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10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11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12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13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14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15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16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17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18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19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20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21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22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23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24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25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26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27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28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29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30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31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32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33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34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35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36条(由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72A章 第37条常设座位
  
  (1)每人获编配的座位空间如下─
  
  (a)如座位设有靠背,座位空间深度不得少于700毫米;或
  
  (b)如座位不设靠背,座位空间深度不得少于600毫米;及
  
  (c)如座位设有靠手,座位空间阔度不得少于500毫米;或
  
  (d)如座位不设靠手,座位空间阔度不得少于450毫米。(2)在任何情况下,各座位的背面与紧随其后的座位的前面,以直角距离量度,须设有一道最少300毫米的无阻通路或空间。
  
  (3)座位须稳固地装设在地板上。
  
  (4)如座位的构造为可自动翘起者,其起落须由重量启动。
  
  (1977年第63号法律公告)
  
  第172A章 第38条椅子
  
  (1)任何处所,如非拟经常用以容纳紧排而坐的观众,须按照第37(1)及(2)条安排座位,并且须提供设施,以便将靠贴着前方过道、后方过道及交叉过道的各排横排座位,和临近出口的各个座位,稳妥地装设在地板上。
  
  (2)如使用椅子,则须以横条将之相连或以其他方式将之稳妥扣紧,而每排相连或扣紧的椅子不得少于4张。 (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
  
  第172A章 第39条座位
  
  (1)除非按照事先向发牌当局提交并获发牌当局书面批准的图则进行,否则不得将处所用以容纳紧排而坐的观众。 (1963年第131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93号法律公告)
  
  (2)如处所经常用以容纳紧排而坐的观众,则座位必须稳固地装设在地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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