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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0A章 专业会计师附例


  (第50章第8(4)条)
  
  [1973年1月1日]
  
  (本为1972年第266号法律公告)
  
  第50A章 第1条引称
  
  本附例可引称为《专业会计师附例》。
  
  第50A章 第2条理事会理事的提名
  
  第I部
  
  理事会
  
  (1A) 只有在公会周年大会当日通常居于香港的会计师,方可成为理事会当选理事选举的候选人。 (1996年第359号法律公告)
  
  (1) 任何会计师作为理事会当选理事选举的候选人,须由2名会计师提名。
  
  (2) 第(1)款提述的提名须─
  
  (a) 以书面作出;
  
  (b) 由一名会计师提议,并由另一名会计师附议;及 (1977年第137号法律公告)
  
  (c) 附有由候选人签署的书面通知,说明其愿意参加理事会选举。(3) 第(2)款提述的提名书及通知书须在周年大会举行前不少于24日提交注册主任。 (1977年第137号法律公告)
  
  (4) 候选人可在选举举行前任何时间退出竞选。
  
  (5) 注册主任须在周年大会举行前不少于17日,将载有已获提名竞选的候选人姓名的通知,送交每名会计师。 (1977年第137号法律公告)
  
  (6) 除就本条例第10及29A条而言属适用外,本条例第29A条第(5)(b)款就本附例而言亦属适用。 (1996年第359号法律公告)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比照S. Rhodesia by-law 4]
  
  第50A章 第3条选举理事会当选理事的投票
  
  (1) 如须根据本条例第13(1)(b)条举行投票,则注册主任须在周年大会举行前不少于17日,将选票送交每名会计师。 (1977年第137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23号第55条)
  
  (2) 选票须载有─
  
  (a) 理事会理事选举候选人的姓名,该等姓名须按候选人姓氏的英文字母次序排列;及
  
  (b) 理事会当选理事空缺数目的陈述。(3) 一名会计师有权就每一空缺投一票。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4) 填妥的选票须在进行选举的周年大会举行前不少于48小时交还注册主任。
  
  (4A) 公会的核数师须点算就每名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并须向理事会提交一份机密书面报告,说明每名候选人所得票数。 (1977年第137号法律公告)
  
  (5) 理事会须在周年大会举行前举行会议,以从公会核数师取得第(4A)款提述的机密报告,并须将获得最低票数的候选人淘汰,直至余下的候选人数目相等于空缺的数目,而该等余下的候选人须当作已当选。 (1977年第137号法律公告)
  
  (6) 如出现任何候选人所得票数均等的情况,而任何一名候选人如多得一票即会使其有权获宣告当选,则会长有权投决定票,以决定在该等候选人中谁人须当作已当选。
  
  (7) 在理事会决定的条款及条件规限下,理事会可准许以电子通讯方式送交选票及进行投票。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8) 就本条而言─
  
  (a) “选票”(ballot paper) 须当作包括任何电子形式的选票;
  
  (b) “电子地址”(electronic address) 指用于电子通讯的任何数字或地址;
  
  (c) “电子通讯”(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指透过任何媒介以任何形式的电子传送送交的通讯;及
  
  (d) 选票须当作已于注册主任或其代理人使用的伺服器或其他器材传送出当日送交或交付;在证明注册主任已送达或交付该选票时,如证明用于电子通讯的电子地址为会计师为此而提供的最后为人所知的电子地址,则除非注册主任或其代理人知悉该选票没有交付至该地址,否则该证明即为确证,而在该选票没有如此交付的情况下,选票须以邮递方式或注册主任绝对酌情决定的其他方式送交该会计师;在注册主任透过他为接收选票而指定的电子地址确实收到已填妥的选票时,该已填妥选票须被视作已交回注册主任。 (2004年第23号第55条)
  
  [比照S. Rhodesia by-law 6]
  
  第50A章 第4条理事会的会议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理事会须在其决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会议。
  
  (2)理事会须每3个月最少举行会议一次,以讨论公会的管理及事务。
  
  (3)理事会会议(第一届理事会的首次会议除外)可─
  
  (a)由会长命令召开;或
  
  (b)应理事会5名理事向注册主任提出的书面要求而召开。 (1994年第96号第32条)
  
  第50A章 第5条理事会的法定人数
  
  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11名理事会理事。
  
  (1977年第137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96号第33条;2004年第23号第55条)
  
  第50A章 第6条理事会会议的通知
  
  (1)除第一届理事会的首次会议外,注册主任须向理事会每名理事─
  
  (a)就理事会普通会议发出不少于7日的书面通知;及
  
  (b)就特别会议发出不少于2日的通知。(2)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须指明举行会议的时间及地点,以及在该会议上须处理的事务。
  
  第50A章 第7条理事会会议的主席
  
  (1) 会长须担任理事会会议的主席。
  
  (1A) (a) 在本款中,“年资最长的副会长”(longest serving Vice-Pres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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