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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但本段不适用于合并协议或任何表明为依据合并协议订立或对合并协议作出补充的协议。(b) 除第18条另有规定外,(a)(ii)段适用于任何法定条文、移转实体或渣打(视属何情况而定)并非立约一方的现有合约的任何条文,以及任何其他现有文件(合约及遗嘱除外)的任何条文,一如其适用于该段所适用的合约。 (c) 移转实体与客户之间的任何帐户,须在指定日期当日移转予渣打银行(香港),并成为渣打银行(香港)与该客户之间的帐户,规限该帐户的条件和附带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帐户号码)与先前的相同;就所有目的而言,每一该等帐户须当作为单一个无间断的帐户;而移转实体(不论单独或联同其他人,亦不论以主事人或代理人的身分或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订立、参与订定、接获、发出或被指明为收件人的任何现有合约、协议、保险单、认购权文件、约务更替文件、证明书、裁决、批地文件、转易书、契据、租契、特许、通知、许可证、担保、授予抵押权益或包含抵押权益的文件、债权证明书、弥偿、委托、指示及其他文书及承诺,自指定日期起,须在犹如有以下转变的情况下解释和具有效力:提述移转实体与客户之间的上述帐户之处(不论如何措词,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就须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办理的事情而言并在文意许可的情况下,均以提述渣打银行(香港)与该客户之间上述无间断的帐户取代: 但本条例并不影响渣打银行(香港)或任何客户更改规限持有任何帐户的条件或附带条件的权利。(d) 向某移转实体或由某移转实体发出或(只要是)向代表某移转实体的渣打或由代表某移转实体的渣打发出的现有指示、命令、指令、委托、授权书、授权、承诺或同意(不论该移转实体或渣打是单独或连同另一人行事,亦不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及是否与帐户有关),自指定日期起,须犹如是向渣打银行(香港)或由渣打银行(香港)发出,或向渣打银行(香港)连同该另一人发出,或由渣打银行(香港)及该另一人共同发出(视属何情况而定)一样而适用和具有效力。 (e) 要求某移转实体或代表某移转实体的渣打兑现的或由某移转实体或代表某移转实体的渣打接获、承兑或背书的、又或须于移转实体的任何营业地点支付的可流转票据或付款指令票据,无论是在指定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要求该移转实体或代表该移转实体的渣打兑现、或在指定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接获、承兑或背书,自指定日期起,须犹如已要求渣打银行(香港)兑现,或已由渣打银行(香港)接获、承兑或背书,又或须于渣打银行(香港)的同一营业地点支付一样而具有同样效力。 (f) 某移转实体以受寄人身分对任何文件、纪录、货物或其他物件的保管,须在指定日期当日移交渣打银行(香港),而某移转实体根据关乎上述文件、纪录、货物或物件的委托保管合约而具有的权利及义务,须在该日成为渣打银行(香港)的权利及义务。 (g) (i) 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由某移转实体或某移转实体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持有而用作保证就任何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任何法律责任的抵押权益,自指定日期起,须由渣打银行(香港)持有,或由该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为渣打银行(香港)持有(视情况所需而定),并须供渣打银行(香港)(不论是为其本身利益,或是为其他人的利益(视属何情况而定))作保证就该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该法律责任之用。 (ii) 就按照本条例的条文转归或当作转归渣打银行(香港) 的抵押权益及以该抵押权益作为保证的法律责任而言,渣打银行(香港)所享有的权利及优先权,以及规限渣打银行(香港)的义务及附带条件,与有关的移转实体倘若继续持有该抵押权益则本会享有的权利及优先权以及本会规限有关的移转实体的义务及附带条件一样。 (iii) 在不影响第(ii)节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如某移转实体与渣打银行(香港)之间或两个移转实体之间有任何现有法律责任存续,而某移转实体或渣打银行(香港)或两者其中之一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就该法律责任持有抵押权益,则为强制执行该抵押权益或将该抵押权益变现的目的,即使各项业务转归渣打银行(香港),第(ii)节提述的任何法律责任仍须当作为继续有效。 (iv) 第(i)、(ii)或(iii)节提述的并扩及适用于未来各项贷款或各项法律责任的抵押权益,自指定日期起,须供渣打银行(香港)(不论是为其本身利益,或是为其他人的利益(视属何情况而定))作保证偿付或解除未来各项贷款以及就未来各项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未来各项法律责任之用,其可供使用的范围及方式,在各方面而言均与在紧接该日之前,该等抵押权益保证某移转实体或渣打银行(香港)借出的未来各项贷款或对某移转实体或渣打银行(香港)负有的各项法律责任的范围及方式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