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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v) 尽管有第(i)节的规定,如任何抵押权益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不会供渣打银行(香港)用作保证就任何对其负有的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该法律责任,或不会供任何移转实体用作保证就任何对其负有的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该法律责任,则该抵押权益不得凭借本条例自指定日期起成为可供渣打银行(香港)就该法律责任用作保证,但在下述情况下则除外─ (A) 该抵押权益的条款另有明文规定; (B) 渣打银行(香港)取得授予该抵押权益的人的书面同意;或 (C) 该抵押权益是根据一般法律产生的。(vi) 尽管有第(ii)节的规定,如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渣打银行(香港)不会就任何对它负有的法律责任享有在当时已属存在的抵押权益所关乎的权利及优先权,或任何移转实体不会就任何对它负有的法律责任享有在当时已属存在的抵押权益所关乎的权利及优先权,则渣打银行(香港)不得凭借本条例自指定日期起就该法律责任享有该等权利及优先权,但在下述情况下则除外─ (A) 该抵押权益的条款另有明文规定; (B) 渣打银行(香港)取得授予该抵押权益的人的书面同意;或 (C) 该抵押权益是根据一般法律产生的。(h) (i) 凡某移转实体的权利或法律责任,或渣打代表某移转实体持有的权利或法律责任,凭借本条例而成为或当作成为渣打银行(香港)的权利或法律责任,则渣打银行(香港)及所有其他人自指定日期起即具有同样的权利、权力及补救(尤其是在提起法律程序,或在法律程序中抗辩,或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或反对申请方面具有同样权利及权力),以便确定、完成或强制执行该权利或法律责任,犹如该权利或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均属于渣打银行(香港)一样;而由某移转实体或渣打(视属何情况而定)或针对某移转实体或渣打(视属何情况而定)提起、并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或待决的法律程序,或由某移转实体或渣打(视属何情况而定)或针对某移转实体或渣打(视属何情况而定)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并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或待决的申请,均可由渣打银行(香港)继续进行,或可针对渣打银行(香港)继续进行。 (ii) 凡某移转实体的任何权利或法律责任或渣打代表某移转实体持有的任何权利或负有的任何法律责任在指定日期之前已属该移转实体或渣打(代表该移转实体)作为一方的仲裁或法律程序的标的,则自指定日期起,渣打银行(香港)即自动取代该移转实体或渣打(视属何情况而定)成为该仲裁或法律程序的一方,而无需其他任何一方或有关仲裁人的同意。(i) 裁定某移转实体或(如渣打代表某移转实体而在判决或裁决中被判胜诉或败诉)渣打胜诉或败诉的任何判决或裁决,如在指定日期之前仍未获完全履行,则在指定日期当日,在可由或可针对该移转实体或代表该移转实体的渣打强制执行的范围内,须成为可由或可针对渣打银行(香港)强制执行。 (j) 自指定日期起,任何适用于某移转实体或代表某移转实体的渣打的法庭命令,即适用于渣打银行(香港)而非该移转实体或渣打(视属何情况而定)。 (k) 本条例不得终止或损及在指定日期之前由某移转实体单独或联同他人所委任的接管人或接管人兼管理人的委任、权限、权利或权力。 (l) 如私隐专员本可就某移转实体违反或被指称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或保障资料原则一事而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根据该条例就该移转实体行使任何权力,则自指定日期起,他可就渣打银行(香港)行使该权力;但本条例将各移转实体的各项业务移转予和转归渣打银行(香港),以及因预期或由于进行上述移转及转归而向渣打银行(香港)所作出的任何资讯披露,并不属违反移转实体在紧接指定日期前所负有的保密责任,而渣打银行(香港)或移转实体亦不属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或保障资料原则。 第1174章 第9条渣打银行(香港)及各移转实体的会计处理 (1) 即使任何其他条例的条文另有规定,凭借本条例,自指定日期起─ (a) 渣打香港分行的业务,须以在渣打香港分行的报表中列明的该业务于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的帐面价值,移转予渣打银行(香港); (b) Manhattan Card Company 的业务,须以在 Manhattan Card Company 的报表中列明的该业务于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的帐面价值,移转予渣打银行(香港); (c) 渣打财务的业务,须以在渣打财务的报表中列明的该业务于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的帐面价值,移转予渣打银行(香港); (d) Standard Chartered International 的业务,须以在 Standard Chartered International 的报表中列明的该业务于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的帐面价值,移转予渣打银行(香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