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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1174章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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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Chartered Capital 的业务,须以在 Chartered Capital 的报表中列明的该业务于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的帐面价值,移转予渣打银行(香港);及
  
  (f) 渣打银行(香港)的各项储备金的款额、名称及性质,在各方面而言,均须与紧接指定日期之前有关移转实体相应的现有储备金的款额、名称及性质一样,而所有成文法则及法律规则即适用于渣打银行(香港)的每项该等储备金或就其而适用,适用的方式在各方面而言,均须与它们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适用于该移转实体相应的现有储备金或就其而适用的方式一样。(2) 在第(1)(f)款中,凡提述某移转实体的现有储备金,均包括提述任何储备金或同类准备金,而不论其名称或称谓如何(亦不论其款额是正或是负);在不影响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在第(1)(f)款中,凡提述该等现有储备金,均包括提述损益表内贷方(或借方)所记的任何数额。
  
  第1174章  第10条课税及税务事宜
  
  (1) 就《税务条例》(第112章)而言,自指定日期起并就各项业务而言,渣打银行(香港)须视作犹如是各移转实体的延续,并在法律上与各移转实体是同一人一样。
  
  (2) 据此(并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任何财产或法律责任凭借本条例转归或当作转归渣打银行(香港),就《税务条例》(第112章)的任何目的而言,并不构成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脱除该财产或法律责任,亦不构成该财产或法律责任的性质的改变。
  
  (3) 在计算各移转实体在涵盖指定日期的课税年度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IV部应课税的利润及亏损时,须计算各移转实体在该课税年度之内以及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结束的期间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
  
  (4) 在计算渣打银行(香港)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IV部应课税的利润及亏损时,须计算在由指定日期当日或由指定日期之后的日期开始的任何期间,从移转予渣打银行(香港)的各移转实体的各项业务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
  
  第1174章  第11条雇佣合约
  
  (1) 第8(a)条适用于某移转实体雇用任何人的雇佣合约;而就所有目的而言,根据该合约受雇于该移转实体及渣打银行(香港)须当作为单一项无间断的雇用。
  
  (2) 某移转实体的董事、秘书或核数师,不得仅凭借本条例而成为渣打银行(香港)的董事、秘书或核数师(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1174章  第12条退休金、公积金及酬金利益
  
  (1) 构成或关乎为各移转实体雇员的利益而设立的退休金计划及公积金计划以及各移转实体须支付的酬金利益的契据及规则,自指定日期起,在文意许可的范围内,须在犹如其中提述各移转实体之处均以提述渣打银行(香港)取代的情况下解释和具有效力。
  
  (2) 凭借本条例而成为渣打银行(香港)高级人员或雇员的某移转实体高级人员或雇员,不得仅凭借本条例而有权参与渣打银行(香港)的任何退休金计划、公积金计划或享有渣打银行(香港)支付的酬金利益,而渣打银行(香港)的现有高级人员或雇员,亦不得仅凭借本条例而有权参与某移转实体的任何退休金计划、公积金计划或享有某移转实体支付的酬金利益。
  
  第1174章  第13条对禁止合并的宽免
  
  (1) 在某移转实体或渣打银行(香港)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为立约一方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文件内,或在渣打为立约一方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文件(该合约或文件所订或根据该合约或文件确立的权利、各项法律责任或任何据法权产属某移转实体业务的组成部分)内,如载有任何条文禁止将各移转实体的任何业务移转予和转归或当作移转予和转归渣打银行(香港),或载有效力是禁止将各移转实体的任何业务移转予和转归或当作移转予和转归渣打银行(香港)的条文,则该条文藉本条例而当作已被免去。
  
  (2) 在某移转实体或渣打银行(香港)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为立约一方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文件或其他协议内,或在渣打为立约一方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文件或其他协议(该合约、文件或协议所订或根据该合约、文件或协议确立的权利、各项法律责任或任何据法权产属某移转实体业务的组成部分)内,如载有任何条文表明各移转实体的任何业务移转予和转归或当作移转予和转归渣打银行(香港)会引致违约或失责情况出现,或当作引致违约或失责情况出现,则该条文藉本条例而当作已被免去。
  
  第1174章  第14条证据∶簿册及文件
  
  (1) 在指定日期前本会就任何事宜作为对某移转实体有利或不利的证据的所有簿册及其他文件,可就同一事宜获接纳为对渣打银行(香港)有利或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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