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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82266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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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页 第1174章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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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本条中,“文件”(documents) 一词的涵义,与《证据条例》(第8章)第46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第1174章  第15条《证据条例》(第8章)第III部
  
  (1) 自指定日期起,《证据条例》(第8章)第III部适用于凭借本条例转归或当作转归渣打银行(香港)的各移转银行的银行纪录,亦适用于指定日期之前已列入该等纪录内的记项,犹如该等纪录是渣打银行(香港) 的纪录一样。
  
  (2) 就《证据条例》(第8章)第20条而言,凡银行纪录凭借本条例当作已成为渣打银行(香港)的银行纪录,而其内有任何记项看来是在指定日期前已列入者,则该等纪录须当作为在列入该记项时已属渣打银行(香港)的普通银行纪录,而任何该等记项须当作为在惯常及通常业务运作中列入的。
  
  (3) 就《证据条例》(第8章)第40及41条而言,先前由各移转实体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均凭借本条例当作为先前由渣打银行(香港)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4) 在本条中,“银行纪录”(banker's records) 一词须按照《证据条例》(第8章)第2条解释。
  
  第1174章  第16条转归和移转的证据
  
  (1) 就所有目的而言,出示本条例的政府印务局文本,即为各移转实体的各项业务或其中任何部分按照本条例的条文转归和移转予或当作转归和移转予渣打银行(香港)的不可推翻的证据。
  
  (2) 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
  
  (a) 就凭借本条例移转予和转归或当作转归渣打银行(香港)的注册证券而言,本条例的政府印务局文本,连同刊登指定日期公告的证据,就所有目的而言,具有作为就该等注册证券从各移转实体移转予渣打银行(香港)而妥为签立的移转文书的效用;
  
  (b) 任何契据或其他文件如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订立或签立,而渣打银行(香港)或某移转实体藉该契据或文件而单独或联同其他人将某移转实体在紧接指定日期前单独或联同其他人持有并属各项业务组成部分的财产转易或移转予任何人(不论是否为代价而作出),或其意是藉该契据或文件而单独或联同其他人将该财产转易或移转予任何人(不论是否为代价而作出),或渣打银行(香港)或某移转实体藉该契据或文件而单独或联同其他人申请注册为该财产的持有人或所有人,则该契据或文件即为该移转实体对该财产持有的权益根据本条例转归或当作转归渣打银行(香港)的充分证据;
  
  (c) 凡渣打银行(香港)或某移转实体自指定日期起有其他交易或看来是交易的交易,而该交易所涉及或关乎的财产或各项法律责任在紧接该日期前属各移转实体所有并属各项业务的组成部分,则为有关交易的其他一方或透过或藉着该一方提出申索的人利益起见,渣打银行(香港)须当作有全面的权力及权限进行该宗交易,犹如该等财产或各项法律责任已根据本条例转归或当作转归渣打银行(香港)一样;
  
  (d) 凡由渣打银行(香港)或代表渣打银行(香港)在任何时候发出的证明书,证明其内指明的财产或各项法律责任(该等财产或各项法律责任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为某移转实体的财产或各项法律责任)根据本条例当作或并不当作(视属何情况而定)转归渣打银行(香港)者,该证明书就所有目的而言,是它所证明事实的不可推翻的证据。(3) 第(2)(c)或(d)款并不影响渣打银行(香港)以及各移转实体中每一实体就其中一方已作出或看来已作出的涉及或关乎任何财产或各项法律责任中的任何法律责任的任何事情,对彼此所负的法律责任。
  
  (4) 在第(2)款中─
  
  (a) “转易”(convey) 包括按揭、押记、租赁、允许、藉转归声明或转归文书而作出的转归、卸弃、让予或其他方式的转易;及
  
  (b) “注册证券”(registered securities) 指股份、股额、债权证、贷款、债权证明书、单位信托计划中的单位或受该项计划的信托所规限的投资的其他股份,以及其他各类可转让而持有人是名列登记册(不论登记册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备存)的证券。(5) 本条不适用于在第5(2)条范围内的任何财产及各项法律责任。
  
  第1174章  第17条土地权益
  
  (1) 土地权益凭借本条例转归或当作转归渣打银行(香港) 一事─
  
  (a) 就《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53(4)(a)或(7)(a)条而言,并不构成该权益的取得、处置、转让、移转、或放弃管有该权益;或 (由2004年第16号第16条修订)
  
  (b) 就《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6(1)(b)条而言,并不构成该权益的转让或分租或该权益的转让协议或分租协议;或
  
  (c) 并无将租赁权益并入其预期的复归权的效用;或
  
  (d) 就关乎该权益或影响该权益的文书所载的条文而言,并不构成对该权益作出转让、移转、转予、放弃管有、作出处理或其他产权处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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