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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14
【法规编号】 88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民政总署组织架构规章》。


  监於《民政总署组织架构规章》已按第17/2001号法律所通过的《民政总署章程》第四条第二款(四)项及第32/2001号行政法规第十二条(一)项的规定,予以通过及确认;
  
  考虑到上述组织架构规章的性质,宜於《公报》上刊登该规章;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命令公布《民政总署组织架构规章》。
  
  
二零零二年一月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民政总署组织架构规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规章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7/2001号法律过的《民政总署章程》第四条第二款(四)项第(1)分项的规定,以及第32/2001号行政法规第十二条(一)项的规定,订定民政总署的组织架构。
  
  第二条 
  
  民政总署属下部门
  
  为执行本身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民政总署设有主体部门及服务站。
  
  第三条 
  
  组织架构的类型
  
  一、民政总署属下部门的组织架构分为部、办公室、处。
  
  二、各办公室按本规章的规定而相当於部级单位或处级单位。
  
  三、考虑到城市发展的趋势、市民的需要及部门的良好运作,管理委员会可设立:
  
  (一) 本规章未予规定的新服务站;
  
  (二) 具职能性质的附属单位,称为“中心”;如所执行的职务具特殊性且执行的时间能清楚确定,则称为“项目组”。
  
  四、服务站相当於中心级单位。
  
  第四条 
  
  主管及协调
  
  一、除另有规定外,各部由部长领导,各处由处长领导。
  
  二、各办公室按其相当於部级单位或处级单位而由部长或处长领导。
  
  三、各中心及项目组由职务协调员领导。
  
  第五条 
  
  部门间合作的一般及特别义务
  
  一、为有效地向市民提供服务,并为民政总署树立良好形象,民政总署属下各组织附属单位有义务互相合作。
  
  二、除本规章特别规定的情况外,各部门及组织附属单位尚应向下列者提供特别的协助:
  
  (一) 质量控制办公室——应向该办公室提供其认为对行使本身权限属重要的一切数据、资料、资讯;
  
  (二) 市民事务办公室——使该办公室能迅速及全面解答市民提出的问题;
  
  (三) 培训及资料储存处——使该处能获得开展培训活动所需的辅助。
  
  第六条 
  
  工作安排及工作程序手册
  
  各级主管及职务协调员应对本身领导的组织附属单位的工作安排进行调查,确定每一工作岗位的特点,以及编制并更新有关的工作程序手册。
  
  第七条 
  
  年度检讨原则
  
  一、管理委员会每年对现有运作方式进行检讨,以便将之更新、完善及现代化。
  
  二、监督实体或管理委员会认为有需要时,检讨范围可包括现存的内部架构,以及该架构与民政总署职责之间的适应性。
  
  三、须将上两款所指检讨的结果於监督实体所定期限内知会监督实体。
  
  第二章 
  
  内部架构
  
  第八条 
  
  架构
  
  为履行本身职责,民政总署设有下列直属管理委员会的组织附属单位:
  
  (一) 职务附属单位:
  
  (1)市民事务办公室;
  
  (2)文化康体部;
  
  (3)卫生监督部;
  
  (4)环境卫生及执照部;
  
  (5)园林绿化部;
  
  (6)建筑及设备部;
  
  (7)道路渠务部;
  
  (8)交通运输部;
  
  (9)澳门文化中心;
  
  (10)澳门艺术博物馆;
  
  (11)化验所。
  
  (二) 辅助附属单位:
  
  (1)质量控制办公室;
  
  (2)技术辅助办公室;
  
  (3)行政辅助部;
  
  (4)财务资讯部;
  
  (5)法律及公证办公室。
  
  第一节 
  
  职务附属单位
  
  第九条 
  
  市民事务办公室
  
  一、市民事务办公室为负责协助及促进市民的互助与睦邻精神、公民教育事务、向市民提供谘询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的职务附属单位。
  
  二、市民事务办公室下设:
  
  (一) 社群互助促进处;
  
  (二) 公民教育及资讯处;
  
  (三) 服务站。
  
  第十条 
  
  社群互助促进处
  
  社群互助促进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鼓励及支持民间组织,并力求其积极参与解决日常的民生问题;
  
  (二)
  
  推动发展各社会利益及社群之间的互助与睦邻精神;
  
  (三)
  
  统筹向社团及私人发放津贴及提供後勤支援的工作;
  
  (四)
  
  管理现存的社区中心,并研究设立新社区中心的可行性;
  
  (五)
  
  关注与民政总署职责范围有关的分层建筑物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公民教育及资讯处
  
  公民教育及资讯处主要有下列权限:
  
  (一) 规划、促进及执行公民教育的培训及宣传工作;
  
  (二)
  
  倡导公德、鼓励市民参与讨论及解决与公众有关的问题,并提倡包容、反歧视及尊重不同意见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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