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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大地税发[2008]43号
【颁布时间】 2008-07-29
【实施时间】 2008-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迁移登记手续未办理完毕以前,继续在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跨区迁移,纳税人识别号中行政区域码改变的,地税管理码维持不变。
  
  4.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纳税人不予迁移通知书》的,联合登记机构在为纳税人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时,纳税人的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维持不变,纳税人识别号中行政区域码是否改变以国税为准。
  
  5.如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确需调阅迁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征管资料的,可直接到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查阅或在市局监督下与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资料交接。
  
  6.纳税人迁出后,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计会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会统报表的欠税数据进行核实调整。
  
  7.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且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不适用跨区迁移和变更登记程序,应当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处理完毕后,再转入设立税务登记程序。
  
  第三十五条 内、外资转换是指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或由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变更为内资企业。纳税人进行内、外资转换时,应当向联合登记机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款清算。
  
  (一)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1.联合登记机构受理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向纳税人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即时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内、外资转换工作待办任务,同时通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清算。
  
  2.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主管税务机关法制部门应按规定履行税务稽查程序,税务稽查程序应当在20日内办结,税源管理岗应当督促纳税人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办结有关涉税事项;
  
  (2)税务稽查程序办结后,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通知纳税人领取《核准办理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一式三份,纳税人两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并取得送达回证;
  
  (3)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核准办理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归档。
  
  3.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准办理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和《文书受理回执单》到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联合登记机构地税人员应当查询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如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则应当告知纳税人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纳税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按照本章第三节规定程序办理。
  
  (二)其他相关规定如下:
  
  1.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在内资企业之间或在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之间变更的,不需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款清算程序,由联合登记机构即时为其办理变更登记。
  
  2.内资企业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其他内资企业的纳税人。
  
  3.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国际运输企业、其他港澳台商外国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企业、国际运输企业、其他外国企业的纳税人。
  
  4.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比照一般注销程序进行税务稽查,但纳税人状态不置为“待注销户”状态。
  
  5.纳税人办理内、外资转换时,税款必须清算;发票必须全部缴销;缓税报告、减免报告、评估报告、检查报告必须批结;管理状态必须为“正常户”;违章报告必须全部处理;定额必须取消。
  
  6.纳税人在内、外资转换过程中,仍应当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7.纳税人发生内、外资转换的,纳税人识别号、地税管理码均维持不变。
  
  第三节 联合登记机构受理的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按照《联合登记规程》规定,纳税人应当在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征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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