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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比照本规程第九条规定进行资料传递。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征管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通知书》(纳税人持有,不作为归档资料); (三)加盖大连市联合税务登记专用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纳税人持有,不作为归档资料); (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如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五)涉及注册地址变更的,需填报《税务登记附表》(一式二份,税务登记受理岗负责发放)。 第三十九条 仅针对纳税人跨区迁入和内、外资转换等两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比照本规程第十条设立登记管户分配程序进行管理科(所)分配和税源管理岗分配。 第四十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比照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对在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进行催办落户。 第四十一条 税务登记受理岗受理审核纳税人落户登记事项,并应当区别不同变更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跨区迁入,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附表》一式二份,由纳税人如实填报房产、土地税源情况。 2.税务登记受理岗审核纳税人持有的地址证明原件与《税务登记附表》填报内容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对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税务登记附表》填写内容准确的,应当在《税务登记附表》最后一页中填写管理科(所)分配信息,经签章确认、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后,留存一份《税务登记附表》。 3.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办结纳税人基础信息预认定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及程序如下: (1)根据《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采集修改《房产、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登记信息; (2)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制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管理信息预认定表》,并重新进行税种认定,如果纳税人本身为市场的,还需进行市场登记; (3)向纳税人发放《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并告知纳税人按照《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确定的申报方式、申报期限,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4.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办理设变更登记,对逾期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基础信息预认定完毕后,通知其到处罚实施岗接受税务行政处罚。 5.变更事项涉及《发票领购簿》内容(包括用票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经营范围)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基础信息预认定完毕后,告知纳税人到发票综合岗重新打印《发票领购簿》。 6.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基础信息预认定完毕后1日内,将《税务登记附表》传递至管理科(所)。 (二)对内、外资转换,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税务登记受理岗在纳税人提供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上注明受理日期并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证明其已办理落户手续。 2.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办结纳税人基础信息预认定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及程序如下: (1)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对照纳税人提供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核实修改国有控股、民营标志等与登记注册类型变更相关的税收征管信息; (2)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采集修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管理信息预认定表》,并重新进行税种认定; (3)向纳税人发放《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并告知纳税人按照《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确定的申报方式、申报期限,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3.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办理设变更登记,对逾期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基础信息预认定完毕后,通知其到处罚实施岗接受税务行政处罚。 4.变更事项涉及《发票领购簿》内容变化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基础信息预认定完毕后,告知纳税人到发票综合岗重新打印《发票领购簿》。 (三)对变更注册地址但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