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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6)涉及个体工商户业主变更的,应当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处理完毕后,再转入设立税务登记程序。 4.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变更登记注册类型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涉及登记注册类型由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待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涉税事项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当提供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开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和《核准办理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地税)原件; (5)涉及登记注册类型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的,待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涉税事项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提供其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核准办理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原件。 6.分支机构所隶属总机构情况变更(包括:总机构名称、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总机构地址、总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分支机构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分支机构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总机构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分支机构的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7.总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总机构的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8.总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撤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国税)或《注销通知书》(地税)复印件; (4)总机构的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9.总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情况发生变更(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纳税人识别号、负责人、电话)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分支机构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总机构的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0.法人(负责人)性质的单位与分支机构相互之间变更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5)由法人(负责人)性质的单位变更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其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