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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基础信息预认定完毕后1日内将《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传递至管理科(所)。 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自纳税人办理落户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到户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登记类、认定类和许可类等基础信息。具体工作内容和程序如下: (一)案头比对。按户整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对照已采集的纳税人登记类、认定类和许可类等基础信息,进行案头比对核实。 (二)实地调查。在到户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基础信息时,应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制作《基础信息核实工作底稿》,对其他纳税人可以不制作《基础信息核实工作底稿》。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本规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须制作《基础信息核实工作底稿》的标准。 核实基础信息时,应当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核实纳税人登记信息是否准确; 2.核实纳税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联系电话是否准确; 3.核实纳税人承出租房屋、土地是否到期或房产、土地、车船登记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4.核实纳税人银行账号是否准确(个体工商户除外); 5.核实纳税人关联企业信息是否准确(核实对象为单位纳税人的必须核实,个体工商户可不核实); 6.核实纳税人行业门类、经营项目、税种是否准确; 7.核实纳税人的申报方式、征收方式是否准确; 8.核实市场登记纳税人的市场登记信息是否准确; 9.对地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别认定。 (三)核实修改。根据案头比对和实地调查情况,修改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并针对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核实发现纳税人实际情况与其填报资料不一致的,应当责令纳税人补正相关证件资料,并将核实修改后的相关基础信息核实表,交由纳税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2.核实发现纳税人管理信息认定错误的,应当及时修改。 3.网上报税纳税人要求增加税种的,应在审核确认后,及时对其行业类别、经营项目、税种(税目、子目)进行调整。 4.核实发现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一致的,按照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税源管理岗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对本季度已完成基础信息核实工作的设立登记纳税人资料进行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一)联合登记机构转来的纳税人资料如下: 1.《税务登记表》(一份,下同);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纳税人、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需提供);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除外); 6.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跨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 7.改组改制的批文复印件(改组改制企业需提供); 8.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 9.《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或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需提供); (二)落户登记时需留存的纳税人资料如下: 10.《税务登记附表》; 11.《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除外); 12.《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复印件(拥有土地使用权和车船的纳税人需提供); 1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复印件; (三)基础信息核实环节的资料如下: 14.《基础信息核实工作底稿》(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15.核实修改后的相关基础信息核实表及纳税人补正的相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实际情况与其填报资料不一致的)。 第三章 以表代证登记 第十六条 因各种原因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它执业证件,且不能办理设立登记,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以表代证登记。 第十七条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以表代证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一)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