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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大地税发[2008]43号
【颁布时间】 2008-07-29
【实施时间】 2008-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11.变更行业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行业变更的需提供);
  
  (2)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行业变更的需提供);
  
  (3)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不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需提供);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行业变更的还需提供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12.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因业主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涉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的,待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涉税事项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当提供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因业主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涉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的,还应提供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13.变更股东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涉及登记注册类型变更的还需提供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有关注册资本、投资状况变更的,需提供其章程修正案;是改制企业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4.变更注册资本或投资状况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涉及登记注册类型变更的还需提供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有关注册资本、投资状况变更的,需提供其章程修正案;是改制企业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5.变更证照号码或生产经营期限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6.其他变更项目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发生上述变更登记时,还需分别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地来连报验登记纳税人到项目登记地联合登记机构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A4纸一式一份,外地来连报验登记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原《报验税务登记表》原件。
  
  (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A4纸一式一份,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1.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原《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原件(涉及改变《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内容的)。
  
  第二节 跨区迁移和内、外资转换的前置处理
  
  第三十四条 跨区迁移是指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纳税人跨区迁移时,应当向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资料,由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实地调查确认后,经信息传递程序,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迁移登记处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跨区迁移时,应当直接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受理岗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资料,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迁移登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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