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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大地税发[2008]43号
【颁布时间】 2008-07-29
【实施时间】 2008-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二)批准设立机关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受理审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发放《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见附件2)和《税务登记附表》各一式二份,由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如实填写。
  
  (二)税务登记受理岗审核扣缴义务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扣缴义务人;审核《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和《税务登记附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三)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一次性告知扣缴义务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四)对提供资料完整、《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和《税务登记附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按照“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规则编制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即时为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和《税务登记附表》上签章确认、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后,留存一份《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后,即时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核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 管户分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管户分配岗应当于税务登记受理岗办理完毕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后,即时进行管理科(所)分配。
  
  (二)管理科(所)长应当在收到管户分配信息2日内,进行税源管理岗分配。
  
  第二十八条 管理科(所)分配完毕后,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办结基础信息预认定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及程序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相关内容,采集扣缴义务人的《房产、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关联企业登记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账号登记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外籍个人登记表》等登记信息;
  
  (二)结合扣缴义务人实际情况,制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管理信息预认定表》,并进行税种认定;
  
  (三)向扣缴义务人发放《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并告知扣缴义务人按照《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确定的申报方式、申报期限,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四)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基础信息预认定工作完毕后1日内,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传递至管理科(所)。
  
  第二十九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自扣缴义务人办理落户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到户实地调查核实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具体工作内容和程序按照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对本季度已完成基础信息核实工作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资料进行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附表》;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批准设立机关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复印件;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复印件;
  
  (八)核实修改后的相关基础信息核实表及扣缴义务人补正的相关证件资料(扣缴义务人实际情况与其填报资料不一致的)。
  
  第五章 变更税务登记
  
  第一节 总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联合登记机构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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