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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照《联合登记规程》规定,向所在地联合登记机构申报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落户登记。 第九条 税务登记资料传递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直属局、市内四区(含园区)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周二、周四到市联合登记机构领取纳税人办理联合登记时提供的证件资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市联合登记机构将设专人每日传递资料;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到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领取资料的时间,但应当保证资料传递的及时性。 (二)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收到资料1日内将《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传递给各管理科(所)。 第十条 管户分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管户分配岗应当在收到联合登记系统转来的登记信息1日内进行管理科(所)分配或在纳税人前来办理落户手续时即时进行分配。 (二)管理科(所)长应当在收到管户分配信息2日内进行税源管理岗分配。 第十一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在收到新分配未落户提示信息或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后,及时通过电话或到实地催办落户。 第十二条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落户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如同一证件资料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下同):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纳税人持有,不作为归档资料); (三)填写完整的《税务登记附表》; (四)加盖大连市联合税务登记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持有,不作为归档资料); (五)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的纳税人,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除外); (六)持有《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的纳税人,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七)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八)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如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受理岗受理纳税人落户登记,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落户登记。 (二)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审核《税务登记附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三)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但对纳税人暂未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和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的,可先进行落户登记,由税源管理岗在基础信息核实环节收取。 (四)对提供资料完整、《税务登记附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对照管理科(所)分配信息,在《税务登记附表》最后一页中填写相应内容,并签章确认,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后,留存一份《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 (五)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办结纳税人基础信息预认定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及程序如下: 1.根据《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采集纳税人《房产、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关联企业登记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账号登记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外籍个人登记表》(单位类纳税人适用,由税务登记受理岗向纳税人发放)等登记信息; 2.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制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管理信息预认定表》,并进行税种认定,如果纳税人本身为市场的,还需进行市场登记; 3.向纳税人发放《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并告知纳税人按照《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确定的申报方式、申报期限,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六)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办理设立登记,对逾期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基础信息预认定完毕后,通知其到处罚实施岗接受税务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