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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如所涉要素的生产涉及许多国家并发生在一段时间内,则调整应限于在进口国以外实际增加至该项要素中的价值。 第1款(c)项 1.第8条第1款(c)项所指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可特别包括对专利、商标和版权所支付的费用。但是,在进口国内复制进口货物的权利所需的费用不得计入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2.买方为获得进口货物分销或转售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不得计入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如此类支付不构成进口货物向进口国销售供出口的条件。 第3款 如对于根据第8条的规定需要增加的要素不存在客观和可量化的数据,则成交价格不能根据第1条的规定确定。例如,一特许权使用费是按一特定产品在进口国以升为单位销售的价格支付的,而该产品是按公斤进口的,进口后被制成溶液。如特许权使用费部分依据进口货物,部分依据与进口货无关的其他因素(例如,进口货与国产成分混合而无法分辩,或特许权费无法与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财务安排区分开来),则试图增加特许权使用费是不适当的。但是,如该项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仅依据进口货物,并且容易量化,则可计入实付或应付价格。 关于第9条的注释 就第9条而言,“进口时间”可包括为申报进口的时间。 关于第11条的注释 1.第11条规定进口商有权就海关对被估价货物所作的估价确定进行上诉。上诉可首先向上一级海关提出,但进口商最后有权向司法机关起诉。 2.“不受处罚”指不得仅因为进口商选择行使上诉权而对其罚款或威胁进行罚款。支付正常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不得视为罚款。 3.但是,第11条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一成员要求在上诉前全额缴纳海关已估定的税款。 关于第15条的注释 第4款 就第15条而言,“人”一词,在适当时,包括法人。 第4款(e)项 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人在法律上或经营上处于限制和指导另一方的地位,则前者应被视为控制后者。 附件2: 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 1.依照本协定第18条的规定,应在CCC主持下设立技术委员会,以期在技术级保证统一解释和适用本协定。 2.技术委员会的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a)审查各成员在海关估价制度的日常管理中产生的具体技术问题,并依据提出的事实就适当的解决办法提供咨询意见; (b)按请求,研究与本协定有关的估价法律、程序和做法,并就此类研究的结果准备报告; (c)就本协定的运用和法律地位的技术方面制定和散发年度报告; (d)就任何成员或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就有关进口货物海关估价的任何事项提供信息和建议。此类信息和建议可采取咨询意见、评论或解释性说明的形式; (e)按请求,便利对各成员的技术援助,以期促进本协定的国际接受; (f)对专家组根据本协定第19条向其提交的事项进行审查;以及 (g)行使委员会可能指定的其他职责。 总则 3.技术委员会应努力尝试在合理的较短时间内完成有关具体问题的工作,特别是各成员、委员会或专家组向其提交的工作。按第19条第4款的规定,专家组应规定接收技术委员会报告的具体时限,技术委员会应在此时限内提交其报告。 4.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应酌情得到CCC会秘书处的协助。 代表 5.每一成员均应有权派代表参加技术委员会。每一成员可指派一名代表和一名或多名副代表作为其在技术委员会的代表。在技术委员会被如此代表的成员在本附件中称为“技术委员会成员”。技术委员会成员的代表可由顾问协助工作。WTO秘书处也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此类会议。 6.非WTO成员的CCC成员在技术委员会会议上可由一名代表和一名或多名副代表代表。此类代表应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技术委员会的会议。 7.在需经技术委员会主席同意的前提下,CCC秘书长(在本附件中称“秘书长”)可邀请既不是WTO成员也不是CCC成员的政府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和贸易组织的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技术委员会会议。 8.技术委员会会议的代表、副代表和顾问的提名应通知秘书长。 技术委员会会议 9.技术委员会应视需要召开会议,但每年至少2次。每次会议的日期应由技术委员会在上次会议上决定。在技术委员会任何成员提出请求下并经技术委员会成员以简单多数通过,或在需要紧急关注的情况下经主席请求,可以改变会议日期。尽管有本款第1句的规定,但是技术委员会应在需要时召开会议,以审议由专家组根据本协定第19条的规定向其提交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