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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除第1款之外,不属1979年4月12日订立的《关于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参加方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可推迟适用第1条第2款(b)项(iii)目和第6条,时间不超过它们适用本协定所有其他规定起3年。选择推迟适用本款所列明的条款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应据此通知WTO总干事。 3.发达国家成员应按双方同意的条件,向提出请求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在此基础上,发达国家成员应拟定技术援助计划,其中可特别包括人员培训、在制定实施措施过程中的援助、关于海关估价方法信息的提供以及关于适用本协定规定的建议等。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第21条 保留 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规定提出保留。 第22条 国家立法 1.每一成员应保证,在不迟于对其适用本协定规定之日,使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符合本协定的规定。 2.每一成员应将其与本协定有关的本国法律和法规的变更及这些法律和法规管理方面的任何变更通知委员会。 第23条 审议 委员会应每年审议本协定的执行和运用情况,同时考虑本协定的目标。委员会应每年将审议所涉期间的进展情况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 第24条 秘书处 本协定由WTO秘书处提供服务,具体指定由海关合作理事会秘书处提供服务的技术委员会的职责除外。 附件1: 解释性说明 总体说明估价方法的适用顺序 1.第1条至第7条规定了如何根据本协定的规定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估价方法按适用的顺序列出。第1条规定了海关估价的首要方法,只要满足该条规定的条件,即依照该条的规定对进口货物进行估价。 2.如不能根据第1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则应按顺序使用随后各条中最先能够确定完税价格的条款确定完税价格。除第4条规定外,只有在完税价格无法根据一特定条款确定时,方可按顺序使用下一条款的规定。 3.如进口商未请求颠倒第5条和第6条的顺序,则应遵循正常顺序。如进口商虽未提出此种请求,但随后证明不能根据第6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而根据第5条能够确定完税价格,则应根据该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4.如完税价格无法根据第1条至第6条的规定确定,则应根据第7条的规定确定。 公认会计原则的使用 1.“公认会计原则”指在一特定时间内一国关于下列内容的公认的一致意见或实质性权威支持:何种经济资源和债务应记为资产和债务、资产和债务的何种变化应予记录、如何衡量资产和债务及其变化、何种信息应予披露及如何披露,以及应编制何种财务报表等。这些标准可以是普遍适用的概括性的准则,也可以是详细的做法和程序。 2.就本协定而言,每一成员的海关应使用与适合所涉条款的该国公认会计原则相一致的方式准备的信息。例如,根据第5条的规定对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的确定应使用与进口国公认会计原则相一致的方式准备的信息。另一方面,根据第6条的规定对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的确定应使用与生产国公认会计原则相一致的方式准备的信息。又如,在进口国中对第8条第1款(b)项(ii)目所规定的某一要素的确定应使用与该国公认会计原则相一致的方式准备的信息。 关于第1条的注释实付或应付价格 1.实付或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进口货物向卖方或为卖方利益而已付或应付的支付总额。支付未必采取资金转移的形式。支付可采取信用证或可转让信用工具的形式。支付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间接支付的一个例子是买方全部或部分偿付卖方所欠债务。 2.买方自负责任所从事的活动,除第8条规定的进行调整的活动外,即使可能被视为对卖方有利,也不被视为对卖方的间接支付。因此,在确定完税价格时,此类活动的费用不得计入实付或应付价格。 3.完税价格不得包括下列费用或成本,只要这些费用或成本可与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相区别: (a)如工厂、机械或设备等进口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技术援助费用; (b)进口后的运输费用; (c)进口国的关税和国内税。 4.实付或应付价格指对进口货物支付的价格。因此,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与进口货物无关的股息或其他支付不属完税价格的一部分。 第1款(a)项(iii)目 在各项限制中,不会致使实付或应付价格不可接受的限制是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此类限制的一个例子是:卖方要求汽车的购买者在代表新产品年度开始的一固定日期前不出售或展览这些汽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