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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4-04-15
【法规编号】 181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接上页]

  5.由于不同商业水平或不同数量而作出调整的一个条件是:无论此种调整导致价格提高还是降低,只能依据清楚地确定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的明确证据作出,例如包含涉及不同商业水平或不同数量价格的有效价格清单。例如,如被估价进口货物由10个单位的一单货物组成,而惟一存在成交价格的相同进口货物包含500个单位的销售,并且已知卖方给予数量折扣,则可通过采用卖方的价格清单并使用适用于10个单位的销售的价格完成要求作出的调整。此点并不要求销售必须是按10个单位进行的,只要该价格清单是按其他数量销售的真实情况制定的即可。但是,如无此种客观标准,则根据第2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是不适当的。
  
  关于第3条的注释
  
  1.在适用第3条时,只要可能,海关即应使用与被估价货物相同的商业水平销售的、数量实质相同的类似货物的销售。如不能认定此种销售,则可使用在下列三条件中任何一条件下发生的类似货物的销售:
  
  (a)相同商业水平但数量不同的销售;
  
  (b)不同商业水平但数量实质相同的销售;或
  
  (c)不同商业水平和数量不同的销售。
  
  2.在认定在三条件中任何一条件下的销售后,应视情况对下列因素作出调整:
  
  (a)仅对数量因素;
  
  (b)仅对商业水平因素;或
  
  (c)商业水平和数量因素。
  
  3.“和/或”的措辞允许在上述三条件中任何一条件下在使用销售和作出必要调整方面可以有灵活性。
  
  4.就第3条而言,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指按第1款(b)项和第2款的规定作出调整的、已根据第1条接受的完税价格。
  
  5.由于不同商业水平或不同数量而作出调整的一个条件是:无论此种调整导致价格提高还是降低,只能依据清楚地确定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的明确证据作出,例如包含涉及不同商业水平或不同数量价格的有效价格清单。例如,如被估价进口货物由10个单位的一单货物组成,而惟一存在成交价格的类似进口货物涉及500个单位的销售,并且已知卖方给予数量折扣,则可通过采用卖方的价格清单并使用适用于10个单位的销售的价格完成要求作出的调整。这并不要求销售必须是按10个单位进行的,只要该价格清单是按其他数量销售的真实情况制定的即可。但是,如无此种客观标准,则根据第3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是不适当的。
  
  关于第5条的注释
  
  1.“售予……最大总量货物的单位价格”的措辞指在发生此类销售的进口后的第一级商业水平,售予与销售此类货物无特殊关系的人的最大总量单位的价格。
  
  2.例如,货物按照可对较大数量的购买给予优惠单位价格的价格清单销售。
  
  ---------------------------
  
  每一价格
  
  销售量单位价格销售笔数总销售量
  
  ---------------------------
  
  1-10个单位1005个单位的10笔65
  
  3个单位的5笔
  
  11-25个单位9511个单位的5笔55
  
  25个单位以上9030个单位的1笔80
  
  50个单位的1笔
  
  ---------------------------
  
  按一价格销售的最大单位总量是80;因此,最大总量的单位价格是90。
  
  3.又如,发生两笔销售。在第一笔销售中按95个货币单位的单位价格出售了500个单位的货物。在第二笔销售中按90个货币单位的单位价格出售了400个单位的货物。在此例中,按一特定价格出售的最大单位数量是500;因此,最大总量的单位价格是95。
  
  4.再如,下列按不同价格销售的不同数量的情况。
  
  (a)销售销售量单位价格
  
  -----------
  
  40个单位100
  
  30个单位90
  
  15个单位100
  
  50个单位95
  
  25个单位105
  
  35个单位90
  
  5个单位100
  
  -----------
  
  (b)总计
  
  总销售量单位价格
  
  -----------
  
  6590
  
  5095
  
  60100
  
  25105
  
  -----------
  
  在此例中,按一特定价格销售的最大单位总量是65;因此,最大总量的单位价格是90。
  
  5.按以上第1款所述,对于在进口国中直接或间接免费或以降低使用成本供应用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销售供出口的、第8条第1款(b)项所列任何要素的人的销售,在确定就第5条而言的单位价格时不应予以考虑。
  
  6.应注意的是,第5条第1款中所指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应作为一个整体对待。用于此种扣除的数字应依据进口商或代表进口商提供的信息确定,除非进口商提供的数字与在进口国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进口货物所获得的数字不一致。如进口商的数字与此类数字不一致,则利润和一般费用的金额可依据除进口商或代表进口商提供的有关信息以外的有关信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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