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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4-04-15
【法规编号】 181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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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款(b)项
  
  1.如销售或价格受某些条件或因素的约束,从而使被估价货物的完税价格无法确定,则该成交价格不得为完税目的而被接受。这方面的例子包括:
  
  (a)卖方以买方也将购买指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进口货物的价格;
  
  (b)进口货物的价格取决于进口货物的买方向进口货物的卖方销售其他货物的价格;
  
  (c)依据与进口货物无关的支付形式确定的价格。例如,进口货物是以卖方将收到一定数量的制成品为条件而提供的半制成品。
  
  2.但是,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的条件或因素不得导致成交价格被拒绝。例如,买方向卖方提供在进口国进行的工程和设计的事实不得导致就第1条而言的成交价格被拒绝。同样,如买方自负责任从事与进口货物的销售有关的活动,即使经卖方同意,这些活动的价值既不是完税价格的一部分,也不应导致成交价格被拒绝。
  
  第2款
  
  1.第2款(a)项和(b)项规定了确定成交价格的可接受性的不同方法。
  
  2.第2款(a)项规定,如买方和卖方有特殊关系,则应审查围绕销售的情况,只要此种关系未曾影响价格,即应将成交价格按完税价格接受。这并不意味着在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的所有情况下均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只有在怀疑价格的可接受性时方要求进行此种审查。如海关不怀疑价格的可接受性,则应接受该价格而不再要求进口商提供进一步的信息。例如,海关以往已对此种关系进行审查,或海关可能已经获得买卖双方的详细信息,并且可能已经通过此种审查或信息确信此种关系并未影响价格。
  
  3.如海关不进行进一步调查即不能接受成交价格,则海关应给予进口商提供海关审查围绕销售的情况所必需的进一步详细信息的机会。在这方面,海关应准备好审查交易的有关方面,包括买卖双方组织其商业关系的方式和制定所涉价格的方法,以便确定此种关系是否影响价格。如审查表明,虽然根据第15条的规定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但双方之间的相互买卖如同无特殊关系一样,则此点可证明价格并未受到此种关系的影响。例如,如定价方式与所涉产业的正常定价做法相一致或与卖方制定售予与其无特殊关系的买方的价格的方法相一致,则此点可证明该价格未受此种关系的影响。又如,如证明价格足以收回全部成本加利润,该利润代表该公司在一代表期内(如按年度计)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所实现的总利润,则可表明该价格未受影响。
  
  4.第2款(b)项向进口商提供机会,使其能够证明成交价格与海关以往接受的“测试”价格非常接近,因此根据第1条的规定是可接受的。如符合第2款(b)项规定的测试价格,则不必根据第2款(a)项审查影响的问题。如海关已获得充分信息,而不需进行进一步详细调查即可确信第2款(b)项中规定的测试价格之一已经符合,则海关即无理由要求进口商证明可符合该测试价格。在第2款(b)项中,“无特殊关系的买方”指在任何特定情况下与卖方均无特殊关系的买方。
  
  第2款(b)项
  
  在确定一价格是否“非常接近”另一价格时,必须考虑许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进口货物的性质、产业本身的性质、货物进口的季节、以及价格上的差异是否具有商业意义。由于这些因素可因情况不同而不同,无法对每种情况适用一个统一标准,如一固定的百分比。例如,在确定成交价格是否非常接近第1条第2款(b)项中规定的“测试”价格时,在涉及一种货物的情况下价格上的较小差异可能是不可以接受的,而在涉及另一种货物的情况下价格上的较大差异却可能是可以接受的。
  
  关于第2条的注释
  
  1.在适用第2条时,海关只要可能即应使用以与被估价货物相同的商业水平销售的、数量实质相同的相同货物的销售。如不能认定此种销售,则可使用在下列三条件中任何一条件下发生的相同货物的销售:
  
  (a)相同商业水平但数量不同的销售;
  
  (b)不同商业水平但数量实质相同的销售;或
  
  (c)不同商业水平和数量不同的销售。
  
  2.在认定根据三条件中任何一条件下的销售后,应视情况对下列因素作出调整:
  
  (a)仅对数量因素;
  
  (b)仅对商业水平因素;或
  
  (c)商业水平和数量因素。
  
  3.“和/或”的措辞允许在上述三条件中任何一条件下在使用销售和作出必要调整方面可以有灵活性。
  
  4.就第2条而言,相同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指按第1款(b)项和第2款的规定作出调整的、已根据第1条接受的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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