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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4-04-15
【法规编号】 181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接上页]

  (c)“生产的”包括种植的、制造的和开采的。
  
  2.在本协定中:
  
  (a)“相同货物”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物理特性、质量和声誉。外观上的微小差别不妨碍在其他方面符合定义的货物被视为相同货物;
  
  (b)“类似货物”指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具有相似的特性、相似的组成材料,从而使其具有相同功能,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在确定货物是否类似时,待考虑的因素包括货物的质量、声誉和商标的存在等;
  
  (c)“相同货物”和“类似货物”两词不包括(视情况而定)包含或反映工程、开发、工艺、设计工作以及计划和规划、且未根据第8条第1款(b)项(iv)目进行调整的货物,因为此类因素均在进口国中进行;
  
  (d)除非货物与被估价货物在相同国家生产,否则不应视其为“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
  
  (e)只有生产被估价货物的人不生产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视情况而定)时,方可考虑由不同的人生产的货物。
  
  3.在本协定中“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指属由特定产业或产业部门生产的一组或一系列货物中的货物,包括相同或类似货物。
  
  4.就本协定而言,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方可被视为有特殊关系的人:
  
  (a)他们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
  
  (b)他们是法律承认的商业上的合伙人;
  
  (c)他们是雇主和雇员;
  
  (d)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持有双方5%或5%以上有表决权的发行在外的股票的任何人;
  
  (e)其中一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人;
  
  (f)双方直接或间接被一第三人控制;
  
  (g)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一第三人;或
  
  (h)双方属同一家族成员。
  
  5.对于在商业上彼此有联系的人,一人是另一人的独家代理人、独家经销人或独家受让人,无论如何称呼,如他们符合第4款的标准,则就本协定而言应被视为有特殊关系的人。
  
  第16条 应书面请求,进口商有权获得进口国海关关于其货物的完税价格如何确定的书面说明。
  
  第17条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限制或怀疑海关确信为估价目的所提交的任何陈述、单证或申报的真实性或准确性的权利。
  
  第二部分管理、磋商和争端解决
  
  第18条 机构
  
  1.特此设立海关估价委员会(本协议中称“委员会”),由每一成员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应选举自己的主席,通常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或按本协定有关规定所设想的其他情况召开会议,目的在于为各成员提供机会,就任何成员可能影响本协定运用或其目标实现的与海关估价体制管理有关的事项进行磋商,并履行各成员所指定的其他职责。WTO秘书处应担任委员会的秘书处。
  
  2.应设立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本协定中称“技术委员会”),在海关合作理事会(本协定中称“CCC”)主持下,技术委员会应履行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职责,并依照其中所含议事规则运作。
  
  第19条 磋商和争端解决
  
  1.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否则《争端解决谅解》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磋商和争端解决。
  
  2.如任何成员认为,由于另一成员或其他成员的行动而使其在本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或阻碍本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则该成员为就此事项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可请求与所涉成员进行磋商。每一成员应对另一成员提出的磋商请求给予积极考虑。
  
  3.应请求,技术委员会应向进行磋商的成员提供建议和协助。
  
  4.为审查与本协定规定有关的争端而设立的专家组,可在争端一方请求下或自行请求技术委员会对任何需要作技术性审议的任何问题进行审查。专家组应确定技术委员会对特定争端的职权范围,并设定接受技术委员会报告的时间。专家组应考虑技术委员会的报告。如技术委员会无法就按照本款规定提交其处理的事项协商一致,则专家组应向争端各方提供就争端向专家组提出其意见的机会。
  
  5.未经提供机密信息的个人、机构或主管机关的正式授权,向专家组提供的信息不得披露。如要求专家组提供此类信息,但专家组未获得发布此类信息的授权,则经提供该信息的个人、机构或主管机关授权,可提供此类信息的非机密摘要。
  
  第三部分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20条 
  
  1.不属1979年4月12日订立的《关于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参加方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可推迟适用本协定的规定,时间不超过自《WTO协定》对其生效之日起5年。选择推迟适用本协定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应据此通知WTO总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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