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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妇社社卫便函[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2-04
【实施时间】 2010-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2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开展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第二次常规监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妇社(基妇、社区、基卫)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处: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工作方案要求,为全面动态掌握各重点联系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状况,我司决定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第二次常规监测。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做好部署
  
  第二次常规监测结果是评价各重点联系城市社区卫生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城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常规监测工作,要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确定技术支持单位,落实监测经费,按照监测方案有关要求组织和部署监测工作。各省(区、市)卫生厅局社区卫生服务主管处室要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第二次常规监测的指导,协助解决监测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认真填写调查表,保证数据质量
  
  各重点联系城市(区)卫生局负责常规监测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监测方案要求认真填写和上报相关数据。可结合当地实际,委托院校或有关专业机构(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常规监测工作,要有熟悉统计学、流行病学、计算机技术及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人员参与,满意度调查、处方抽查等须由第三方完成。
  
  各地区要本着负责、认真的态度,严格核对数据,确保上报数据系统、完整和准确,发现不合格数据及时修正,保证数据质量。
  
  第二次常规监测方案、调查工具电子版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moh.gov.cn专题区/社区卫生服务。调查中涉及有关技术问题,请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联系,数据录入软件及数据库将另行发放。
  
  三、按时按要求上报数据
  
  本次重点联系城市常规监测数据上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请各重点联系城市(区)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规定时间上报数据,以免影响全国数据分析。对逾期未上报数据或监测调查质量较差的地区,我司将组织进行专门的督导检查,并以适当的形式进行通报。
  
  请各重点联系城市(区)卫生局将数据统一打包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报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邮箱whtjshyx@163.com。
  
  四、做好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情况分析工作
  
  常规监测数据是评价各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情况的重要资料,各重点联系城市(区)上报数据后,要组织技术力量做好数据分析工作,尤其要与2007年基线调查数据和2008年第一次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制订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政策措施提供依据。请各重点联系城市(区)于2010年4月30日之前完成数据分析工作,并将分析报告上报至卫生部妇社司。
  
  卫生部妇社司联系人:胡同宇、刘利群
  
  电话:010-68792809、68792315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联系人:李永斌、侯万里
  
  电话:027-83650689,027-83692719
  
  传真:027-83693756
  
  附件: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第二次监测方案
  
  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第二次监测调查表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附件:
  
  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
  
  第二次常规监测方案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2010年2月
  
  一、监测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第二次常规监测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根据试点方案确定的内容,动态监测各重点联系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变化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重点联系城市及各区2009年体系建设工作情况
  
  重点联系城市及所辖行政区2009年社区卫生资金投入、机构建设、试点方案规定的具体政策、制度以及相关措施实施情况等。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9年工作动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设置、人力资源状况、财务收支、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合理用药及处方费用等。
  
  二、调查表类型、调查对象和填表人
  
  表1 调查表类型、对象与填表人
  
  
  
  
  
  调查表类型
  
  调查对象
  
  填表者
  
  
  
  1.《重点联系城市常规监测表
  
  重点联系城市
  
  市卫生局
  
  
  
  2.《市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常规监测表
  
  市辖区
  
  试点市各区卫生局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规监测表
  
  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
  
  试点市所有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4.《社区卫生服务站常规监测表
  
  社区卫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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