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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皖农市[2010]7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水产局、菜办):
  为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委决定2010年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现将例行监测方案(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验监测工作,是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也是各级农业部门法定的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落实省级监测任务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责任,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例行监测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严格规定程序,确保客观公正。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验监测是一项严肃的技术性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省级例行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主动配合检测机构开展工作。受检单位要从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履行应尽职责,配合做好抽样工作。承担省级例行监测任务的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和检测规范要求,按时抽样、按时报送检测分析结果,科学、公正地做好例行检测工作,确保例行监测工作质量。各检测单位在将检测报告和相关报表报送省农委的同时,请复印送达被检测单位所在的市级农业主管部门。
  
  三、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各市农业部门要建立完善奖惩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操作程序或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省农委将各市承担的检测工作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
  各市接通知后,请于3月31日前将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承担监测任务单位名称与人员及联系电话、电子信箱报省农委市场信息处(联系人:蒋莉、李瑞;传真电话:0551-2619700;email:ahnwscxxc@126.com)。
  附件:1.全省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2.全省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
  3.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4.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
  5.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6.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
  7.附表1、附表2、附表3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全省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为贯彻实施《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2010年继续开展蔬菜农药残留开展例行监测工作。
  
  一、监测城市
  省农委在全省开展例行监测工作,并根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检。各市可结合实际开展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各市自行安排监测情况要及时报省农委备案。
  
  二、监测地点
  省农委开展的例行监测点应为所在市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蔬菜基地、批发(农贸)市场各2个;各市应自行安排的相关检测,作为省级例行检测的必要补充。省级例行监测地点要相对固定,并报我委备案。市县自行开展的监测应以执法性检测为主,应将创建的标准园列入检测范围。
  
  三、监测蔬菜种类、项目和数量
  (一)监测蔬菜种类
  省农委开展的例行监测抽检品种为小白菜、菠菜、黄瓜、辣椒、芹菜和豇豆。
  各市自行开展的检测蔬菜品种应是当地生产量和消费量比较大,上年度省部级例行检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品种,以番茄、辣椒、茄子、黄瓜、甘蓝、大白菜、小白菜、青菜、芹菜、韭菜、花椰菜、菜豆、豇豆、菜心和空心菜等蔬菜为主。可根据季节适当调整监测蔬菜品种。监测品种要兼顾叶菜、豆菜和茄果类蔬菜。
  (二)监测农药残留项目
  用现行国家标准方法监测蔬菜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和拟除虫菊类农药残留。
  (三)监测样品数量
  省农委开展的例行监测每次每个被监测品种抽取样品数不得低于8个,监测样品总数不少于48个。
  各市开展的监测样本数量要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安排。但所监测的品种尽可能保持连续性,确保监测结果具有可比性。
  
  四、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抽样方法
  抽样按ny/t 762-2004规定执行。
  (二)检测方法
  按ny/t 761-2004规定执行。
  各市开展的定性检测要用经省级以上计量认定的定型的“蔬菜农残检测仪”进行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快速检测。
  (三)判定方法
  按gb 2763-2005规定执行。
  
  五、承担单位
  省农委开展的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分别由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安徽)、池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站、滁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淮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和安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承担;各市自行开展的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可以委托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安徽)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产品质量检测站(室)承担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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