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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10-29
【实施时间】 2010-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5号--《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接上页]
违约方/守约方:按照主协议第六条约定,发生某一项违约事件的交易一方为违约方;就该项违约事件,另一方为守约方。
  违约利率: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指收取款项的一方合理证明的其为获得一笔与该款项数额相等的资金而可能产生的合理的融资成本,加百分之一年利率。
  违约事件:指根据主协议第六条及补充协议,被确定为“违约事件”的任一事件。
  银行间利率: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就每一个计息日而言,针对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中的隔夜利率;针对美元是指美元有效联邦基金利率(e ectivefederalfundsrate);针对欧元是指欧元隔夜平均指数(eonia);针对英镑是指英镑隔夜平均指数(sonia);针对其他币种的自由兑换货币是指主要银行之间就在相关的付款地以该币种货币进行隔夜存款而报出的同业拆放利率。
  营业日: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指下列日期:对于任何付款而言,为相关账户所在地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 对于任何交付而言,为交付行为发生地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对通知或通讯而言,为接收方提供的通知地址中指定城市的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
  中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有效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权限或职能的机构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终止净额计算方:在发生违约事件时,指守约方;在发生终止事件时,指非受影响方(若交易双方均为受影响方,则指任一方)。
  终止事件:指根据主协议第七条及补充协议,被确定为“终止事件”的任一事件。
  终止数额:对于一项或一组被终止交易以及一个终止净额计算方而言,是指该终止净额计算方在基准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以商业上合理方式确定的为了替代该被终止交易的主要条款(包括交易双方按照主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原本应在提前终止日之后支付或交付(假定满足了主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的全部履约前提条件)却由于提前终止日的产生未曾支付的任何款项或未曾交付的任何实物)或为了获得与该被终止交易的该等主要条款相同的经济效果而在当时环境下产生的或将会产生的损失及成本(以正数表示)或收益(以负数表示)。终止数额不包括一项或一组被终止交易的未付款项,也不包括主协议第二十条所列的任何费用。在不重复计算的前提下,终止净额计算方可将其融资的成本,及其为终止、清算或重建与一项或一组被终止交易相关的任何对冲风险安排而合理产生的损失以及成本(或任何收益)包括在相关的终止数额的计算内。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特别条款
  

  本特别条款的一项定义与通用条款相同定义的含义相同,但本特别条款对该定义的含义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条 本主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一)对本主协议下的凭证交易而言,通用条款和本特别条款共同构成本主协议(简称“本主协议”)。通用条款与本特别条款不一致的,本特别条款有优先效力。
  (二)对本主协议下的每一笔凭证交易而言,本主协议和该笔凭证交易的交易有效约定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就该笔凭证交易的完整协议。交易有效约定不得修改或排除本特别条款的任何约定。
  第二条 本主协议的适用本主协议仅适用于签署方以多边签署方式签署的本主协议下的全部凭证交易。
  签署方签署本主协议,不影响签署方与其他各签署方之间就凭证交易之外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已经签署或将签署的主协议和补充协议。
  第三条 违约事件的处理
  同一凭证存在多个凭证持有人时,当该凭证的创设机构发生通用条款第六条所述违约事件且该违约事件仍然持续,各凭证持有人应进行协商或召开凭证持有人会议就提前终止该笔凭证交易等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并根据凭证说明书中的相关规定做出有关决定。若决定终止,凭证持有人或经凭证持有人书面委托授权的其他代表应根据有关决定书面通知(通知方式仅适用通用条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方式)创设机构该违约事件的发生,指定适用于该笔凭证交易的提前终止日,并提供凭证持有人决定提前终止该笔凭证交易的书面证明文件。适用于该笔凭证交易的提前终止日应为该通知生效之日起15个营业日内的一个营业日,且一旦被指定后即不可撤销或更改。自提前终止日(含该日)起,该凭证不得继续在银行间市场流通,该笔凭证交易在该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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