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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10-29
【实施时间】 2010-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5号--《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接上页]
3、在提前终止日被有效指定后,交易双方在本协议下的所有受影响交易适用终止净额,即交易双方均无须按照主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进行被终止交易项下的支付或交付,而须按照本条第(四)款第1项的约定在轧差计算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的基础上计算并支付提前终止应付额。
  (四)终止事件项下提前终止应付额的计算与支付
  1、终止净额计算方按照主协议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约定计算提前终止应付额。若非受影响方为终止净额计算方,第九条第(二)款第2项所述的“守约方”为非受影响方、“违约方”为受影响方;若交易双方均为终止净额计算方,该项所述的“守约方”为进行计算的自身一方,“违约方”为另一方。
  2、若非受影响方为终止净额计算方,适用于本款的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为计算报告的生效日后第3个营业日;若交易双方均为终止净额计算方且对计算结果无异议,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为后一份生效的计算报告的生效日后第3个营业日。
  3、若交易双方均为终止净额计算方且对计算结果有异议,交易双方可协商确定提前终止应付额,或共同指定第三方作为计算代理人,依照主协议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约定,在交易双方同意的期限内计算提前终止应付额。若交易双方协商不成,或未能就计算代理人的指定或计算期限达成一致,或交易一方对计算代理人的计算结果有异议,任一方可依据主协议第十八条的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利息
  (一)未发生或指定提前终止日
  在未发生或指定提前终止日的情形下,按本款约定的方式就支付和交付义务计息:
  1、因另一方违反履约前提条件而暂停付款的计息
  由于另一方违反了主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约定的履约前提条件,交易一方因而暂停履行其根据主协议第四条第(一)款本应履行的支付义务,则应另一方的要求(且在该交易一方可藉以主张暂停履行支付义务的原因消除之后),该交易一方应就该款项以相同币种的货币向另一方支付利息。利息期间始于该交易一方原应履行支付义务之日(含),止于该交易一方在上述原因消除之后实际应履行支付义务之日(不含)。利息率为银行间利率。
  2、未按时付款的计息
  交易一方未按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就任何款项进行付款的义务(本款第1项描述的情形除外),则应另一方的要求,该交易一方应就该款项以相同币种的货币向另一方支付利息。利息期间始于交易一方本应履行支付义务之日(含),止于该交易一方实际付款之日(不含),利息率为违约利率。但是,若主协议第七条第(一)款或第(三)款所述的一项情形导致该交易一方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 就始于该交易一方因为此项情形而未履行上述义务之日(含)、止于该情形停止存在之日(不含)的利息期间,利息率为银行间利率。
  3、与交付义务有关的计息 由于另一方违反了主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约定的履约前提条件,交易一方因而暂停履行其根据主协议第四条第(一)款本应履行的交付义务,则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款第1项的约定,就交付物在原定交付日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利息的计算与支付。
  在其他情况下,若交易一方未按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任何交付义务,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款第2项的约定,就交付物在原定交付日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利息计算与支付。
  (二)发生或指定提前终止日在发生或指定提前终止日的情形下,按本款约定的方式就支付和交付义务计息:
  1、未付款项的计息 根据主协议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四)款计算的未付款项应按未付款项中各具体款项币种计算利息。利息期间始于交易一方本应履行支付或交付义务之日(含),止于提前终止日(不含)。利息率确定如下:
  1 对于原应由违约方支付的款项,为违约利率;
  2 对于原应由守约方支付的款项,为银行间利率;
  3 对于原应由受影响方或非受影响方支付的款项,为银行间利率。
  2、提前终止应付额的计息 就交易一方根据主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应支付的提前终止应付额,应以终止货币按照以下原则计算利息:
  (1)就始于提前终止日(含)、止于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不含)的利息期间,利息率确定如下:
  (a)由违约方支付的,为违约利率;
  (b)由守约方支付的,为守约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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