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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简称“凭证交易”) :指创设机构通过凭证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凭证交易不包括凭证持有人转让凭证和创设机构买入自身创设的凭证的交易。为本主协议的目的,通用条款中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简称“交易”)定义具有本特别条款中的凭证交易定义相同的含义。 9、终止净额计算方:同一凭证存在多个凭证持有人时,当该凭证的创设机构发生违约事件或成为终止事件的受影响方、且该事件仍然持续,指由各凭证持有人进行协商或召开凭证持有人会议讨论决定的计算终止净额的机构;其他情形下,在发生违约事件时,指守约方; 在发生终止事件时,指非受影响方(若交易双方均为受影响方,则指任一方)。 签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盖章):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签署机构公章: 签署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联系人: 通知方式 签署方接收通用条款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款约定的通知的联系方式包括: 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息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