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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通用条款第九条第(一)款第2项“自动提前终止”适用于创设机构。 第四条 终止事件的处理 同一凭证存在多个凭证持有人时,当该凭证的创设机构成为通用条款第七条所述终止事件的受影响方且该终止事件仍然持续,各凭证持有人应进行协商或召开凭证持有人会议就提前终止该笔凭证交易等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并根据凭证说明书中的相关规定做出有关决定。若决定终止,凭证持有人或经凭证持有人书面委托授权的其他代表应根据有关决定书面通知(通知方式仅适用通用条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方式)创设机构该终止事件的发生(未收到创设机构的终止事件通知时),指定适用于该笔凭证交易的提前终止日,并提供凭证持有人决定提前终止该笔凭证交易的书面证明文件。适用于该笔凭证交易的提前终止日应为该通知生效之日起15个营业日内的一个营业日,且一旦被指定后即不可撤销或更改。自提前终止日(含该日)起,该凭证不得继续在银行间市场流通,该笔凭证交易在该日终止。 第五条 被终止交易公允市场价值的计算 (一)同一凭证存在多个凭证持有人时,当该凭证的创设机构发生违约事件或成为终止事件的受影响方、且该事件仍然持续,各凭证持有人应进行协商或召开凭证持有人会议讨论决定终止净额计算方和第三方报价机构(该等决定应根据凭证说明书中的相关规定做出)。 终止净额计算方可以是凭证持有人之一;第三方报价机构可以是银行间市场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平台或任意三个参考做市商(如决定第三方报价机构为任意三个参考做市商,应分别取得每一个参考做市商提供的一个报价,在除去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则剩余的报价为被终止交易的终止数额;若有一个以上的报价并列最高值或最低值,则应仅分别除去其中一个最高或最低的报价)。 (二)为通用条款第九条第(二)款第3项及第十条第(四)款第1项之目的,对被终止交易公允市场价值的计算方法适用替代交易法。 适用替代交易法时,一项或一组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是其终止数额,由终止净额计算方依据以下信息确定: (a)第三方报价机构就该被终止交易的替代交易提供的报价; (b)由第三方报价机构提供的与被终止交易相关的金融市场数据,包括利率、汇率、价格、收益率曲线、价差等; (c)若终止净额计算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法获得(a)或(b)所述的信息或数据,或适用该等信息或数据可能产生商业上不合理的结果,则可使用终止净额计算方或其他凭证持有人(如果同一凭证存在多个凭证持有人)内部在计算类似交易的价值时通常采用的上述信息(若使用其他凭证持有人内部信息,应由各凭证持有人协商或召开凭证持有人会议讨论决定,该等决定应根据凭证说明书中的相关规定做出)。 第六条 本主协议的签署 签署方应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方式签署两份本主协议,一份由签署方留存,一份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在签署方有效签署本主协议后,本主协议在该签署方与其他各签署方之间生效。 第七条 定义条款 1、本特别条款:指本《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特别条款。 2、参考做市商:指按诚实信用原则在相关市场中选择的交易商(若在银行间市场选择,该交易商应为具有该市场做市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参考做市商应尽可能从该市场中拥有最高信用状况等级的交易商中选择,并且在可行的范围内,应从同一城市设有办事机构的交易商中挑选。 3、创设机构:作为本主协议的交易一方,指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备案认可的凭证创设机构。 4、交易双方:为本主协议的目的,指凭证的创设机构和凭证持有人。 5、凭证持有人:指在银行间市场买入并持有凭证的交易一方。但若创设机构买入自身创设的凭证,则不视为本主协议下的凭证持有人。 6、通用条款:指《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通用条款,即主协议全部条款(未经补充协议修改、补充)。 7、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简称“凭证”) :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债券或其它类似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