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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10-29
【实施时间】 2010-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5号--《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接上页]
6、通过其停业、清算或申请破产的决议;
  7、就自身或自身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寻求任命临时清算人、托管人、受托人、接管人或其他类似人员或被任命了任何前述人员;
  8、其债权人作为担保权人采取行动取得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使其全部或实质部分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且上述情形在30天内未被相关权力机关撤销或中止;
  9、其他任何与本款第1项至第8项有类似效果的事件。
  (九)交易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其他义务,且在另一方发出的未履约通知生效后的第30天届满时仍未纠正的。但是,交易一方未按照主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通知帐户变更事宜,或作为受影响方的交易一方未能在主协议第十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限内履行通知、确认以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义务,不构成一项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第七条 终止事件
  交易一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一项终止事件:
  (一)在一项交易达成后,由于适用法律的变动导致该方(“受影响方”):
  1、履行该交易项下的支付或交付义务变得不合法,或收受关于该交易的款项或交付的实物变得不合法,或遵守关于该交易的本协议下的其他实质性条款变得不合法;或
  2、履行、或其履约保障提供者履行与该交易有关的履约保障文件约定的任何实质性义务变得不合法。
  (二)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本款适用于交易一方,而该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者或在补充协议中为本款目的而指定的针对该交易一方的任何特定实体发生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并事件,虽未构成主协议第六条第(五)款约定的违约事件,但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在该合并事件刚发生后的资信状况(在考虑了适用的履约保障文件的情况下)与上述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者或特定实体(视情况而定)在该合并事件即将发生时的资信状况相比严重降低(该交易一方或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为“受影响方”)。
  (三) 在一项交易达成后,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该方(“受影响方”)履行该交易项下的支付或交付义务、或收受关于该交易的任何款项或任何交付的实物、或遵守关于该交易的本协议下的任何其他实质性条款变得不可能或不切实际,或履行、或其履约保障提供者履行与该交易相关的履约保障文件约定的任何实质性义务变得不可能或不切实际,且上述情形从发生之日起3个营业日后仍然持续。
  (四)若交易双方约定了其他终止事件并指明相应的受影响方, 则该事件的发生构成一项终止事件。
  第八条 事件的等级
  若任何事件或情形构成或产生主协议第七条第(一)款或第(三)款约定的一项终止事件,但该事件或情形与未支付、未交付或未遵守本协议下的任何其他主要条款有关并构成或产生了主协议第六条第(一)、(二)或(九)款项下的一项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则该事件或情形仍应视为构成了相应的终止事件。但是,主协议第七条第(三)款下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情形在发生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不构成一项潜在违约事件。
  除上述情况外,若任何事件或情形在构成或产生主协议第七条第(一)款或第(三)款项下的一项终止事件的同时亦构成或产生主协议下的一项违约事件(或其他的终止事件),则该事件或情形应视为构成了相应的违约事件(或该其他的终止事件)。
  第九条 违约事件的处理
  (一)确定提前终止日
  1、当发生主协议第六条所述违约事件且该违约事件仍然持续,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通知方式仅适用主协议第十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方式)违约方该违约事件的发生,并指定提前终止日。提前终止日应为该通知生效之日起15个营业日内的一个营业日,且一旦被指定后即不可撤销或更改。所有被终止交易将在提前终止日终止。
  2、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自动提前终止”适用于交易一方,则(a)若交易一方发生了主协议第六条第(八)款第1、4、6、7项所述违约事件或在与之类似的范围内发生了该款第9项约定的违约事件,所有被终止交易于该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自动终止,提前终止日为该违约事件发生之日;或(b)若交易一方发生了主协议第六条第(八)款第5项所述违约事件或在与之类似的范围内发生了该款第9项约定的违约事件,提前终止日为相关请求提出或相关程序提起之日,所有被终止交易立即于相关请求提出或相关程序提起之前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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