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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10-29
【实施时间】 2010-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5号--《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接上页]
(二)采用挂号邮寄方式发送的,于签收日生效。
  (三)采用传真发送的,于收件方确认收到字迹清楚的传真当日生效。
  (四)采用电子信息系统发送的,于通知进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生效。
  (五)采用其他方式的,于交易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生效。
  若以上日期并非营业日,或通知是在某个营业日的营业时间结束后送达、收到或进入相关系统的,则该通知应被视为在该日之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生效。
  第二十条 费用
  在不影响履约保障文件就实现债权的费用所做的约定,且也不造成任何重复计算的前提下,就守约方因保障和行使其在本协议或履约保障文件下的相关权利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其他开支,以及守约方因为任何本协议下交易被提前终止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其他开支,违约方应在守约方的要求下予以全部补偿。
  第二十一条 标题
  本协议名称以及本协议所列标题仅出于便于参考之目的,并不影响本协议的结构且不应被用来解释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第二十二条 累积补救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赋予并承认的权利及救济具有累积性质,且不排除中国法律所赋予并承认的任何权利和救济。
  第二十三条 协议的修改
  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交易双方可在补充协议和交易有效约定中对主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主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但不得修改或排除主协议的下述内容:
  (一)第二条; (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段; (三)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段、第(二)款第四段; (四)本第二十三条; (五)第二十四条第二段;以及 (六)第二十五条对“中国法律”的定义。
  第二十四条 协议的签署主协议在交易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交易双方之间可根据需要签署补充协议。 交易双方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要求及时将主协议和补充协议(及其修改)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定义在本协议下,下列名词含义为: 被终止交易:指就一个提前终止日而言,若其因为违约事件而产生,则为本协议下届时存续的全部交易;若其因为终止事件而产生,则为本协议下届时存续的全部受影响交易。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件:自然灾害,交通、通讯瘫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事件。
  参考做市商:指在主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第3项约定的“市场报价法”下,终止净额计算方按诚实信用原则在相关市场中选择的交易商(若在中国银行间市场选择,该交易商应为具有该市场做市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终止净额计算方应尽可能从该市场中拥有最高信用状况等级的交易商中选择参考做市商,并且在可行的范围内,应从在同一城市设有办事机构的交易商中挑选参考做市商。
  成交单:指交易双方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生成的确认该交易成交条件的书面凭证。
  法律:指宪法、条约、法律、法规、条例、规则、规章、规定,以及任何具有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权限或职能的机构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解释、许可、通知、判决、裁决、禁止令等规范性文件。
  非受影响方:在主协议第七条项下,若仅有一个受影响方的,指另一方。
  基准日:指提前终止日。若终止净额计算方诚信地认为以提前终止日为基准进行本协议下所有被终止交易的计算不具有商业合理性,则为商业上可合理进行计算的提前终止日之后尽可能早的一个或多个日期。
  交易确认书:指交易双方交换的用以确认或证明交易的文件或其他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成交单、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交易双方:在具体交易项下,指受本协议约束的双方当事人。
  交易一方:指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
  交易有效约定:指就各项具体交易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确认书)。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简称“交易”):就本协议而言,指交易双方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根据中国法律要求应适用主协议的、按照交易双方的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金融衍生合约,以及交易双方约定适用主协议的其他金融合约,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利率衍生产品交易、汇率衍生产品交易、债券衍生产品交易、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前述衍生产品交易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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