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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 (一)延续程序 1、首次申请或者升级取得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取得资质2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续办取得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2、《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二)变更程序 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所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原资质证书。 (三)补办程序 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 2、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序号 7 项目名称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二、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二)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二)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项目申请报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