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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2004年12月2日公布的《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第一批) 序号 1 项目名称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 法律依据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许可条件 申请设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军工电子科研生产许可证。 (二)具有军工电子计量测试能力,在某个专业计量测试能力领先,或者在某地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属空白确实需要建立的。 (三)具备国防军工三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认可资格,并能按GJB-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通用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试运行。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申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所具有的军工计量测试能力,在某个专业计量测试能力领先或有特色或在某地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空白等。 2、对外服务范围,服务情况的预测分析。 3、申请单位通过有关认证、认可的情况,并按GJB-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通用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及试运行情况等。 (二)其他有关资料 1、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军工电子科研生产许可证。 2、电子二级或国防军工三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证书复印件。 3、本单位持有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情况表及测试能力情况表。 4、单位计量机构人员组成情况及持证情况等。 5、计量技术机构组织结构图、资源、环境配备图等。 二、受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决定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作出不予批准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审批期限内,但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序号 2 项目名称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条件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甲级和乙级资质分为电信工程专业和通信铁塔专业,丙级资质只设电信工程专业。 (一)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3、具备承担相应监理工作的检测仪器、仪表、设备和交通工具。 4、符合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的标准。 (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