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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
【颁布时间】 2009-03-01
【实施时间】 2009-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49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接上页]

  (7)《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8)《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9)上述第(5)、(6)、(7)、(8)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但首次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2、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其他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3、申请企业资质采用网络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表。申请表上传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连同附件等纸质材料一起报送。
  
  (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程序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的职称证书、学历证明、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3)《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扫描件。
  
  (4)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受理单位有权对以上证书原件进行验证。
  
  2、为方便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3、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采取网上申请和审批的方式,申请人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资格申请表和附件等电子文档。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首次申请或者升级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等级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工业和信息化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建设监理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首次申请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填写初审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工业和信息化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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