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
【颁布时间】 2009-03-01
【实施时间】 2009-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49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接上页]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0人,工程师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20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3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15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6人。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5、业绩: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者5项投资额4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乙级资质的除外。
  
  (三)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工程师不少于1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15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2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10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4人。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5、业绩:企业近2年内完成5项投资额2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丙级资质的除外。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的,应当提供企业近6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3、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购买或者租赁计算机、技术装备、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9、上述第5、6、7、8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乙级、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其他企业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三)申请企业资质采用网络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表。申请表上传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连同附件等纸质材料一起报送。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