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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
【颁布时间】 2009-03-01
【实施时间】 2009-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49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接上页]

  (4)注册资本中各方出资比例:中方出资比例;外方出资比例。
  
  (5)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属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承诺中的业务种类;具体开展业务的说明。
  
  (6)合营期限: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营期限是年。
  
  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序号
  
  8
  
  项目名称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许可条件
  
  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电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三)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
  
  (四)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及境外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证明(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情况介绍。包括申请人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当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五)电信设备介绍。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认证证书。
  
  (七)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八)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并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单位出具的试验报告。
  
  (九)属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事项,还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关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它材料应当使用中文。
  
  申请人可以通过来人、函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其办公场所公示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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