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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首次申请或者升级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能在审查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 (一)延续程序 1、首次申请或者升级取得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取得资质2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续办取得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2、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二)变更程序 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所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原资质证书。 (三)补办程序 资质证书遗失,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 2、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序号 4 项目名称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受理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三)具备承担相应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业务的技术装备、施工设备、交通工具及质量检测手段。 (四)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一)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技术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6人;具有工民建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2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3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2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