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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
【颁布时间】 2009-03-01
【实施时间】 2009-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49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接上页]

  2、中方投资者、外方投资者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二)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外方投资者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环节
  
  1、对于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上述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对于设立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予以同意的,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环节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四)工商注册登记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备注
  
  1、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取得行政许可。
  
  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材料目录
  
  (1)中方投资者的有关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
  
  (2)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公司登记证;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运营经验与良好业绩的证明;过去3年的公司年报;资信证明。
  
  (3)外方其他投资者的材料:公司登记证;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4)项目申请报告。
  
  (5)其他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请报告范本
  
  (1)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中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国籍与职务、公司住所、注册地、基本情况介绍。
  
  外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国籍与职务、公司住所、注册地、基本情况介绍。
  
  (2)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及出资方式。
  
  (3)拟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金额;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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