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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7]119号
【颁布时间】 2007-12-03
【实施时间】 2007-12-31
【法规编号】 1197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修订)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分红保险业务报告编报规则和相关报表的规定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精算报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适应人身保险业的新发展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披露工作,我会对精算报告的编报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精算报告编报规则印发给你们,相关报表详见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
  
  自2007年12月31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精算报告。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保监寿险〔2005〕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请各公司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精算报告编报规则
  
  精算报告报表(略)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精算报告编报规则

  
  目录
  
  总体说明
  
  第一部分: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
  
  1)责任准备金评估声明书
  
  2)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
  
  a.表1-1-1:年度末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实际提取额
  
  b.表1-1-2:年度末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法定最低标准
  
  3)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
  
  a.表1-2-1: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个人业务
  
  b.表1-2-2: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团体业务
  
  4)本年度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评估基础变更报告表(表1-3)
  
  5)年度末及过去五年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汇总表(表1-4)
  
  第二部分:业务统计报告
  
  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
  
  a.表2-1-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个人业务
  
  b.表2-1-2: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团体业务
  
  2)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2)
  
  3)分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3)
  
  4)委托管理业务管理费收入统计表(表2-4)
  
  5)业务利润分析汇总表 (表2-5)
  
  6)再保险业务报告
  
  a.再保险业务安排的说明
  
  b.表2-6-1: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
  
  c.表2-6-2: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
  
  第三部分:分红保险业务报告
  
  1)分红保险业务声明书
  
  2)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 (表3-1)
  
  3)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 (表3-2)
  
  4)分红保险业务红利给付明细表(表3-3)
  
  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表
  
  a.表3-4: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总表
  
  b.表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明细表
  
  第四部分: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年金业务报告
  
  1)万能保险业务报告,包括:
  
  a.表4-1-1:万能业务利润分析表
  
  b.表4-1-2:万能账户资产组合状况表
  
  c.表4-1-3:万能业务负债明细表
  
  d.表4-1-4:万能业务本年度实际投资收益及结算利率汇总表
  
  2)投资连结业务报告,包括:
  
  a.表4-2-1:投资连结业务利润分析表
  
  b.表4-2-2:投资连结账户资产组合状况表
  
  c.表4-2-3:投资连结业务本年度月末账户单位价格汇总表
  
  3)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包括:
  
  a.表4-3-1:企业年金业务收入/支出表
  
  b.表4-3-2:企业年金受托资产/投资管理资产组合状况表
  
  第五部分:偿付能力报告
  
  1)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表5-1)
  
  2)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表5-2)
  
  3)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资产表 (表5-3)
  
  4)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负债表(表5-4)
  
  第六部分: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
  
  第七部分:内含价值报告
  
  总体说明
  
  一、年度精算报告由七部分组成: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业务统计报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和内含价值报告。
  
  二、各公司应于次年四月三十日之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精算报告。
  
  三、总精算师在精算报告中,应当对本精算报告做出声明。声明内容包括:
  
  “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X规定,本公司已按时完成本年度精算报告的上报。本人XXX作为总精算师,对年度精算报告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并签署了相关的声明报告。本人认为精算报告的内容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业务情况……”
  
  四、若无特别说明,年度精算报告按如下要求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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