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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填报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填报金额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 3)每张报表均要求填写填报单位和填报日期,并有相关制表、复核和主管人员的签章。 五、本精算报告适用于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但不适用于再保险公司。 六、公司自2007年度起,按本规定要求报送精算报告。报告中的历史数据追溯至2004年度。 关于业务分类的说明 保险公司的业务可分为直接承保业务和委托管理业务。直接承保业务包括原保险合同和非原保险合同,其所对应的资产与负债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委托管理业务包括第三方管理业务、企业年金业务等,其所对应的资产与负债属于公司表外资产与负债,不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本精算报告对直接承保业务和委托管理业务都有报告要求,具体内容参见精算报告相关部分。 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按承保类型分为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按保险险种分为传统寿险、分红寿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其中: 1.传统寿险和分红寿险进一步细分为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年金保险和人寿保险附加合同;其中人寿保险附加合同指附加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以残疾或约定的保险责任为给付条件,提供豁免保险费或提前保险金给付等补充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 2.健康保险进一步细分为短期健康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其中短期健康保险指保险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的健康保险合同,长期健康保险指保险期限大于一年的健康保险合同。 3.意外伤害保险包括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除填报说明另有规定外,本精算报告关于险种的分类均按上述要求。保险公司在确定险种分类时应参照“产品命名规则”,采用的分类标准应与公司完成偿付能力报告准备金明细表保持一致。 保险公司的委托管理业务有健康保险委托管理基金、企业年金业务(包括受托管理、投资管理和账户管理)和其他业务(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重庆失地养老等)。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6年8号文《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提交上一年度的精算报告或者准备金评估报告,其中应当详细报告健康保险的准备金计算基础、方法、结果以及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并由总精算师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按照精算报告填报说明的要求完成年度精算报告视同履行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精算要求。 第一部分: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 1.责任准备金评估声明书 总精算师关于责任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的声明,应涵盖如下内容: 1)关于总精算师的描述,包括: · 姓名 · 职位 (总精算师/财务总监) · 与公司的关系(从业时间) · 精算师资格 2)关于总精算师工作范围和本声明报告涵盖项目(责任范围)的描述,例如: “本人检查了年度报表(时间)中责任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所用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 涉及的业务/险种范围包括: · 传统寿险 · 分红寿险 · 万能保险 · 投资连结保险 · 健康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 涉及的准备金项目包括: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 · 寿险责任准备金 ·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 如果精算报告依赖他人提供的数据,需对此做出声明。 3)总精算师关于2) 中所列责任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的声明,例如: “本人认为上述责任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 · 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 · 计算符合一般精算标准和精算原则 · 对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提供合理的准备 · 与上一年度的计算基础和假设一致,除了……” 如果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和假设有重大变化,声明中应该予以说明。 4)总精算师的签名及签名日期 5)附录:关于责任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计提基础的具体描述,要求总精算师按保险业务类别对2) 中所列项目选择适当的描述方式,以便能够清晰的阐明各业务分类的准备金计提基础,包括但不局限于: · 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假设(如:生命表、残疾率表和疾病发生率表,评估利率); · 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的精算方法(修正方法); · 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的处理方法(如:年龄的确定方法、评估所采用的分组方法和插值方法、次标准体业务的额外准备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