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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表2-1-1个人业务表按保险险种不同,区分为传统寿险、分红寿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分类方法参见总体说明。表2-1-2团体业务表按产品的特性,区分保障型产品与储蓄型产品分别填报。保障型产品指保险责任主要为提供保险保障的产品,如团体一年期定期保险;储蓄型产品指储蓄功能为主、基本没有保障元素的产品。对于某一具体险种是属于保障型还是储蓄型,由填报公司自行判断确定。 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表2-1-1和表2-1-2)的填报内容(列): · 保单件数:填报主合同件数,对于附加契约不统计保单件数;此处附加契约指无单独保单号的情形; · 承保人数(只适用于表2-1-2:团体业务):填报团体业务保单承保的被保险人人数,统计口径与保单件数相同; · 保额:填报当时的保险金额,而非保单生效时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包括以红利或其他形式增加的保额。保额应按保单签订的最高给付额统计。对于没有明确死亡保额或死亡保险金额为零的保单(如无保险保障的年金产品),保额可填报零;对于团体业务的储蓄型产品,保额填报相应的管理资产,管理资产由业务对应的法定责任准备金确定。 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表2-1-1和表2-1-2)的填报内容(行): · 年初有效(行1):填报各统计项目的期初值,应当与上年度的年末有效值一致。 · 当年增加(行2)包括: 行2.1新契约,指本年度承保的新保单。上一年度承保但在本年度冷静期内退保的保单将在本年度进行调整,冲减本年度的新契约数。本年度承保且未经过冷静期的新保单应包括在本年度新契约数中。按合同约定,每年续保的保单不作为新契约处理; 行2.2复效,指期初处于非有效状态且在本年度内复效的保单; 行2.3当年增值红利增加,填报本年度内以增值红利形式增加的保额; 行2.4当年保单责任增加,填报本年度内按合同约定增加的保额; 行2.5其它,除上述(2.1到2.4)原因的当年增加; 行2.6当年增加小计等于以上各项(2.1到2.5)的合计数。 · 当年减少(行3)包括: 行3.1给付终止,指本年度内按合同约定,发生保险责任给付并且保险合同终止的保单; 行3.2满期终止,指本年度内合同满期,保险责任终止的保单; 行3.3退保,指本年度内退保的保单; 行3.4失效,指本年度内逾期未缴保费(超过宽限期)或其它原因,处于失效状态的保单; 行3.5其它,除上述(3.1到3.4)原因的当年减少; 行3.6当年减少小计等于以上各项(3.1到3.5)的合计数。 · 年末有效(行4):等于年初有效(行1)+ 当年增加小计(行2.6)- 当年减少小计(行3.6) 2.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 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对象仅限于直接承保业务,不包括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和委托管理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此表的按保险险种分类与总体说明不同,要求参照《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之保费收入明细表的分类,即分为传统寿险(包括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和年金保险)、分红寿险(包括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和年金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健康保险(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内)。按承保方式的不同,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分别填报以下内容: · 新单期缴保费收入 · 新单趸缴保费收入 · 首年保费收入小计:等于新单期缴保费收入 + 新单趸缴保费收入(一年期以上)+ 新单趸缴保费收入(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内) · 首年标准保费收入小计:参照《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之标准保费收入之定义 · 续年保费收入小计 · 保费收入合计:等于首年保费收入小计 + 续年保费收入小计 3.分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 分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对象仅限于直接承保业务,需要填报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各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情况,分为个人代理,公司直销,保险专业代理,银行邮政代理,其它兼业代理,保险经纪业务和其它。其中: · 个人代理业务指个人代理人或公司员工销售的业务; · 公司直销业务指保险公司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广告或电话直接销售的业务; · 保险专业代理业务指由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公司销售的业务; · 银行邮政代理业务指由银行和邮政兼业代理销售的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