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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部分: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 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概述 保险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末,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如果准备金充足测试结果显示在公司整体层面存在准备金不足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当设立额外的准备金。准备金充足性分析不包括将来所产生的新业务。 如果总精算师根据准备金充足性分析的结果认为公司现计提的准备金是充足的,那么在总精算师备忘录中应当包含如下声明: “本人对XXX公司XXXX年度末的责任准备金进行了充足性分析,其中分析的准备金项目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分析范围内的准备金是充足的。” 总精算师备忘录关于准备金充足性分析应当包括对下面内容的披露和讨论: 1.分析基础概述 1)分析方法 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对于测试的准备金项目不同,应采用适当的分析方法。具体如下: · 寿险责任准备金(一年期以上业务)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对于长期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法(GPV)是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最低要求。保险公司也可以采用现金流方法进行测试。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法(GPV)的具体方法,参见附录一《“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GPV)”实务指南》 · 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 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包括:已发生未报案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责任准备金和理赔费用责任准备金。准备金充足性分析要求对上述各项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方法和提取基础分别进行说明,并证明符合审慎的原则。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寿险责任准备金(一年期及以内) 对于一年期可续保的业务,建议参照长期业务的方法,采用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法(GPV)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总精算师也可以根据具体业务的续保特性,如是否提供保证续保、续保费率是否保证的情况采用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充足性分析。 对于一年期以内的极短期业务和不可续保业务,可以采用损失率法(Loss Ratio Method)或风险理论技术(Risk Theory Techniques)进行充足性分析。 2)判断准备金充足性的标准 总精算师必须阐明其用来判断准备金是否充足的标准。准备金的充足性测试建立在公司整体基础之上。 3)分析所涵盖的准备金 · 包括或不包括某一部分业务的理由以及相关风险的分析,以及对结果的影响; 4)分析的时间范围 对于采用GPV或现金流方法进行充足性分析的业务,其分析的时间必须延续到某个时间点,在此时刻所考察的封闭业务,其责任已经终止或其准备金对分析来说不是实质性的,如100年。如果根据总精算师的判断,更长的分析时间对分析结果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可以考虑较短的时间范围,但是建议分析的时间范围不少于30年。 5)经验假设的基础 需阐明分析所用到的经验假设的基础,自己公司的经验或是行业的经验都是可以接受的。具体的假设基础应当在负债和资产的分析时给出具体说明。 6)企业所得税、再保险安排以及其它相关因素的影响,包括: · 分析中是如何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 分析中是否考虑再保险安排的影响以及考虑或不考虑的理由。 7)其它需要考虑的问题 · 分析的初始时间应为每年年末,即12月31日。如果分析的初始时间非此时间,需做出声明并对此产生的对结果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 · 所采用的合并分析方法对结果的影响 2.负债的分析 1)关于公司和产品的描述(负债风险的详细描述) 需包括关于产品责任的描述、市场的描述、核保规则的描述,以及其它总精算师认为重要的特别风险特性的描述,如利率保证、续保保证、转换险种保证等。如有相应准备金支持上述保证的,给出准备金的基础;如果没有提存相应准备金的,给出理由。对于需要提存保费不足准备金的产品,即毛保费低于评估净保费的情形需要给出说明。 2)准备金数据来源的说明 3)准备金方法和计算基础的描述 4)如果采用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法(GPV)或现金流方法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需说明与保单现金流有关的变量的假设及假设的基础。具体参见附录一《“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GPV)”实务指南》 3.分析的结果 分析的结果包括充足性测试摘要及敏感性测试结果。报告应该采用合适、简明的表述方式反映分析的重要结果和信息,便于监管机构和报告阅读者阅读。同时对于采用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法(GPV)或现金流方法进行充足性测试的业务,详细的年度现金流情况应当作为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的附件,完整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