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确保我市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省人民政府是处置我市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国务院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实施地震应急。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中国地震局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实施地震应急。 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我市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各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要,省级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 灾情分级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 重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3 较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4 一般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5 有感地震 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3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地震局、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组成。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地震应急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服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 3.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与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应急工作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珠海警备区分管负责人、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市府办公室(市应急办)、珠海警备区、珠海武警指挥部、市科技局(市地震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港口管理局、中国电信珠海分公司、广东电网公司珠海供电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珠海分公司、市供水总公司及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分管领导。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地震部门对地震趋势分析和判断,确定我市应急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支援; (3)协调珠海警备区和武警部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执行广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并向省政府报告市政府采取的应急行动,视需要请求省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